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已经2017年3月27日区政府九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中府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依法有效运行,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质量,推动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本文中表述“xx万元以上”含本数,“xx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
我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5〕196号)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制定采购目录及限额。具体限额及采购执行如下(若省政府办对集采目录及限额进行调整,我区集采目录及限额相应调整):
(一)目录内。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1)货物类。
依据川办函〔2015〕196号规定,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的货物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有特殊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符合电子平台采购的商品全部纳入电子平台采购,5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直购和商场直购,5万元至5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详见《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实行网上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17〕2号)。
(2)服务类。
5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品目(车辆维修保养、加油、保险服务除外)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5万元以上的品目(专用车辆除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
(2)服务类。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5万元以上的品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工程类。
工程类项目(特指装修和修缮)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目录外。
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装修、修缮类以外)20万元以上同时又在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均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一)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市场调查、专业认证(咨询)、征求意见等环节管理,确保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需求论证公示的须进行公示,并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采购预算申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复后同部门预算一并下发。
(三)采购项目实施备案。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计划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写《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报区财政局备案,包括项目名称、金额、数量、形式等内容,并与预算执行进度相衔接,备案后按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所有采购项目未经采购计划备案一律不得实施。
(四)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的数据和资料分别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www.lszfcg.gov.cn)同步公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合同审查及备案。
所有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单位须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日内应与采购中标单位拟定合同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正式签订合同。
(六)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征求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调整工程评审限额
工程类项目的预结算限额统一调整为5万元,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再进行预、结算评审;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入财政投资评审预、结算。
四、特殊项目的实施
对涉及水、电、气、光纤通信等特殊项目以评审价(评审起点参照工程类项目)为参考,由采购单位自行与相关供应商协商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将采购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合同及采购相关资料(含谈判记录等等)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支付依据。
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一)强化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完善政府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及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投诉处理、信息公告、档案管理等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对于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单位在采购时应注重公平公正、物有所值原则,杜绝资金浪费,完善好相关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采购人、采购对象、供应商、集中采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三)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纪律。加强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纪责任。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
〔2015〕196号)
2.《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实行网上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市财政采〔2017〕2号)
3.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