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以及《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乐府发〔2016〕5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区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岷江流域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库协控,分类施策,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确保我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逐步恢复。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市中区境内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
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3%以上,乐山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8%以内,全区乡镇黑臭水体总体控制在20%以内,峨眉河、临江河达到Ⅲ类水质,泥溪河、磨池河分别达到Ⅳ类和Ⅴ类水质,凌云河、剑峰河达到Ⅳ类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纳入国家、省级、市级考核的监测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到203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市中区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市中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100%。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规划分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等水域。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水资源管控节约。
4.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9月底前,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住建局)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以及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规模,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2016年启动全区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掌握全区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全区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统筹运用各级工业节水财政资金,积极组织造纸、化工、铸造、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水项目建设。依据颁布实施的工业行业水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节水对标达标工作,支持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带动行业用水效率提高,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质监局、区财政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工商质监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
加强老旧管网改造。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底前,力争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指导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水稻旱育秧技术和湿润灌溉技术,减少水稻生产对水的消耗。(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
5.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7年6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组织完成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加强江河水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区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实现优化利用,统筹河道外经济用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
(三)突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实施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对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6年起中心城区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区政府向社会公开全区饮用水源状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
7.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行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行半年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力争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水质保护。(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9.防治地下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组织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17年底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济商务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
(四)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整治。
10.取缔“10+1”小企业
区经济商务局和区环保局联合组织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突出涉氮、磷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区经济商务局将清单纳入全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区政府实施取缔。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安监局)
11.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
区经济商务局和区环保局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区环保局组织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和涉磷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区经济商务局组织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济商务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安监局)
12.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
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经济商务局)
13.强化工业集中区水污染治理
乐山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督促落实工业集中区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争取2016年开工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乐山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经济商务局)
14.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水资源消耗相对较少、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现代农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围绕造纸、化工、炼焦、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工业领域和行业,实施分类清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根据省政府下达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组织并确保完成。(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以岷江流域总磷环境承载能力评估为重点,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我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加快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
15.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将废水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工业发展项目库管理。(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16.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区住建局依照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共同编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配套制定市中区实施计划;我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日处理规模2000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7.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9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加快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畜禽养殖,加快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区域畜禽养殖分布排查,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等清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控制和削减禁养区内畜禽饲养总量,2020年底实现禁养,限养区内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实现100%。指导和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推广沼气池,力争中小型养殖场沼气池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20.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
2016年9月底前完成市中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并加快实施;贯彻落实《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减少施药剂量、减少农药流失。到2020年,全区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力争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区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达到40%。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深施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2018年-2020年土壤基础地力提高1个等级,肥料利用率提高3-4个百分点。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持续推进农村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治理,建设生态河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要求,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推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修建排(灌)山坪塘、蓄水池、拦水坝。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近期重点实施凌云河、剑峰河等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2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2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
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库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2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七)推进船舶污染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船舶生活污水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交由港口或码头所在地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工商质监局)
25.强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依照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配合市级部门在乐山大件码头等重要港口码头按标准建立垃圾接收、转运及污油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配合市级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局)
(八)深化流域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6.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健全市中区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水环境目标管理体系,对市中区辖区内的国控、省控、市控和区控断面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峨眉河、泥溪河等7条小河流域所在乡镇纳入水质目标考核体系;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对所在乡镇的目标考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算清岷江市中区段“污染物排放量—河流环境容量—污染物削减量”三本帐,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岷江市中区段水质逐步改善。(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大渡河、青衣江等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厘清良好水体水边界,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7.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区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8.整治黑臭水体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区住建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在2016年9月前完成对城镇建成区的水体排查,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快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步伐。区水务局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明确治理目标和完成时限,从2017年起对农村黑臭水体逐步实施治理,确保在2030年市中区黑臭水体全面得到消除。(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2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流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9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开展塘、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推进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营造“水清、岸绿、健康、生态”的河道优美景观。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加大巩固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监测系统,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监管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
(九)推行排污许可,加强水环境管理。
30.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区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政府督查室)
3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行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
3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事故性排放和交通风险源等防控,建设完善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卫计局、区水务局、区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及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
(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34.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政策体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严格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
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双超”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参与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
35.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健全岷江流域与我区相关的五通桥、夹江、峨眉、井研、沙湾等区县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进全流域统一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环评会商、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农业局)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完善全区水环境要素监测网络,配合市环保局完成乐山市“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规划;2016年完成设置全区水环境重点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制度,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加强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较多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2016年起,全区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36.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市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环保局备案;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37.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中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等。市中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38.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区域内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清洁生产,淘汰高水耗、高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
(十二)严格目标考核。
39.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区政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40.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对未通过上级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参与单位:区环保局)
(十三)强化责任追究。
41.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
(十四)强化科学技术支撑。
42.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技术推广。区经济商务局组织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区环保局组织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
43.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配合国家、省、市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认真执行国家、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政府法制办)
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
44.加快水价改革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完成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
45.完善收费政策
开展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全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收取。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退税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进口税收减免手续。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46.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不断加大节水、水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探索吸引民间资本和创业投资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环境领域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市资金对我区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加强政府投入的引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47.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完善我区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保“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等,鼓励企业节水减排、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的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保“领跑者”示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十六)鼓励公众参与。
4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区环保局组织定期公布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统计局)
49.加强社会监督
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区卫计局)
5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区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文体局)
市中区是乐山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在地,与5个区县接壤,“三江环抱”,跨区域河流众多,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及《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精神,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锁定目标,强化创新,克难攻坚,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目标,为市中区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做出贡献。
名词解释:
“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
“IPM”:即“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菌(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黑臭水体:指因过量纳污、超出其水环境容量而导致变黑、发臭,通常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V 类水质标准,溶解氧小于 2.0 mg/L。多位于人口密集、污染负荷强度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及中心镇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