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6-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建设年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6〕1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通知》(乐府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将2016年作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七项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常态管理、协调联动、科技治理、宣传教育、制度保障五大长效机制;有效治理普通公路货运车辆“双超”和依法查处非法改拼装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完善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制度;全面深化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文明乡创建活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促进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更加深入人心,道路通行能力显著提高,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6月底前,督促辖区内乐宜、乐自高速公路入口计重设备动态秤的改造工作。(主责单位:区道安办)

  (二)配合各高速公路路营公司开展高速公路重点桥梁下空间及重点隧道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防滑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主责单位:区道安办)

  (三)开展国省干道标志标牌清理、完善专项整治。(主责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市交警直属一大队)

  (四)按照“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管控、责任倒查”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工商质监、安监、国土、水务、住建、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采用交通、公安巡查的“1+X+2”工作模式,落实《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开展机动车(零部件)非法生产、销售、维修、装载、检测、上户等源头专项整治工作。(主责单位:区级对应部门)

  (五)继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活动;针对摩托车、拖拉机,深入开展超员超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农村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示范乡(镇)创建主责单位:区安监局;整治农村交通违法行为主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市交警直属一大队)

  (六)继续开展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按照省政府、市交委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我区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将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向村道延伸,鼓励有积极性的乡镇对通七座以上营运客车的村道公路危险路段开展安保工程(路侧护栏)试点建设。(主责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教育等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教材,进入中小学课堂;由区道安办牵头,多部门配合,每半年召开一次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纳入普法规划主责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编写教材主责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新闻通气主责单位:区道安办)

  三、坚持常态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一)高速公路治超。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高速公路入口计重设备动态秤的改造工作,凡今后新开通高速公路必须安装静态计重设备;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及沿线的巡逻管控。

  (二)普通公路综合治理。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落实公路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三同时”制度,同步建好防护栏、防撞墙、智能监控、交通信号灯、警示标志、标志标线、隔离栏、过街设施等公路安全设施,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2.各部门联勤联动,主动作为,继续采取固定治超和流动稽查等形式,加大对省道、区乡道路的“双超”治理力度,对超限货车实施“一站式”查处。同时将货源企业、货运企业的违法行为移交、抄告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进行整改、追责和查处。

  3.严格按照坚持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实行“一案四查”(即查清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车辆所属货运公司、货车车籍地、货车违法事实)。除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已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货运车辆外,其余货运车辆均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 号)规定的装载超限认定标准执行,严禁超限运输。超限处罚标准按照《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09〕331号)中的《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公路路政)》执行。

  4.加强路面管控,对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货车依法强制报废。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乡镇交管办机构、人员、职责及经费保障,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项制度,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导责任。乡镇交管办、派出所、交警队建立“互联网+”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应用平台,以提高信息化应用管理水平。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交警多部门联动,在乡镇开展针对摩托车、拖拉机、超员超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源头管理。以整治促管理,区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商务、工商质监、安监、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继续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检测、上户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商质监部门牵头,加强车辆销售市场监管;严查非法改 (拼) 装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规销售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查非法改(拼)装行为;严格道路运输证办理和定期审验;严格超限运输证办理,对买卖、伪造假证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依法查处;定期公布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货运源头企业监督管理,定期排查辖区重点源头装载企业,严查超载装载行为。公安、交警、农业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拼)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及低速载货汽车,不得登记、审验和上户,同时严查其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定期通报使用情况。

  四、创新科技治理机制

  (一)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安监等部门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照“信息共享、及时交换、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原则,定人定岗定时查询信息,及时输入违法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广泛应用,真正做到“黑名单”车辆及驾驶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格落实《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并纳入考核。

  (二)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现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及重中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探索引入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加车辆动态监控后台监管新模式。

  五、深化宣传教育机制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依法治区工作,针对农村道路普遍的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戴头盔、保安全”、“不超员搭乘”、“不超员载客、不人货混装”、“不酒后驾车”等为主题的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农村、学校、企业广播、橱窗、标语和身边典型交通事故展板等手段,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和文明意识。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杜绝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乡镇交管办要利用农村举办婚丧嫁娶的时机,上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六、建立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职能职责,保障人员和经费,持续发挥统筹推进作用。区政府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道安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分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安监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道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道安办)设在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分别从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部门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能职责及运行模式与原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不变。

  (二)目标考核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加强跟踪问效,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目标考核等方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对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三)责任追究机制。依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治理工作不重视、不作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逗硬问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依法追责。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对人员、经费、装备等给予保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完成。

  (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切实形成治理合力,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逗硬问责。区委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对治理工作跟踪问效、严格考核,加强督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对因治理不力、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严重失(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4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