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3-1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2月1日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分级标准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与有关部门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2.1.2区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1.4专家咨询组

  2.1.5应急救援队伍

  2.1.6新闻组

  2.2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2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

  4.4.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4.4.3处置措施

  4.4.4安全防护

  4.4.5应急监测

  4.4.6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物资资金保障

  5.6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6.4 保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和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培训、演练。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 分级标准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⑺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⑺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⑺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⑵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⑸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⑹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与有关部门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队伍。

  2.1.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投促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联通、移动、电信等通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统一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要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2.1.4 专家咨询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应急救援队伍

  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保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清除、控制污染源;

  ⑵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

  ⑶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

  ⑷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

  ⑸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⑹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1.6 新闻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信息发布时机,发布方式,发布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负责联络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以及其他与环境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

  2.2 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受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气象局提供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情报及预测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支援地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区级新闻单位和协调上级新闻单位依法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做好相关应急项目的立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被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区经济商务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和评估企业污染的损失;负责主管企业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调处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投促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环境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包括演练、培训,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的储备等)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交警(公安)部门公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负责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运力支持。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农业局:负责做好涉及农业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区水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区教育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具体负责协助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到的学校人员疏散、人员救助、秩序维护等各项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并督促环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与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及善后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药械的紧急调度和监督管理。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旅游团队的转移安置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辐射、火灾、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事故车辆转移,并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事故情况;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伤员营救、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秩序维护、灭火、交通管制及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员监控、负责对涉嫌罪犯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调查和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区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物资、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进行质量监管,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公安、安监、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计、民政、发改、经济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环保局。

  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等级与事件等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预警、II级预警、III级预警和IV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新闻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市中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⑵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⑶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⑷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论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环保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在进行II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III级响应和IV级响应工作,分别由市和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4.3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⑵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⑶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⑷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⑸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⑹区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种类、级别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事件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4.2 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支援行动;

  ⑶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⑷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⑸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⑹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⑺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3 处置措施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4.4 安全防护

  4.4.4.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放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防护服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4.4.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之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⑵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⑷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4.4.5 应急监测

  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⑵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6 应急终止

  4.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⑵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⑸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⑶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⑴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⑵各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⑶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⑷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经验,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⑸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的联络畅通。

  5.2 装备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5.5 物资资金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市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级环境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区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 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4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向公众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和演习

  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定期进行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备案。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手机 行业领域及专长特长
赖彩文 市政府危化品类专家,高工 13708137386 危化品应急处置
张喜长 乐山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13981368281 环保应急处置
胡四洪 市中区环保局副局长 13618189838 环保应急处置
曹忠文 市中区水务局副局长 13890682968 饮用水源应急处置
赵 凯 市中区安监局副局长 13628185695 危化品应急处置
张亚军 市中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13981320803 危化品应急处置
雷应军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长 13568441952 环境应急现场处置
曾仕俊 市中区环保局污防和总量股长 18981386282 环境应急现场处置
何永华 市中区环保局核安全

  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股长
13508155050 环境应急现场处置
王 琦 市中区环保局农业生态股长,工程师 18990627810 环境应急现场监测
彭 源 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副大队长 13881380138 环境应急现场处置
林雪燕 市中区环境监测站工程师 13508130878 环境应急现场监测
江 彭 市中区环境监测站助理工程师 15983385061 环境应急现场监测
晁德容 市中区农业局土肥站长 18981392580 土壤污染现场处置
胡 云 市中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股长 18908138797 饮用水源应急处置
王富生 市中区安监局危化股长 18728855394 危化品污染现场处置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3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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