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1-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捐赠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管,要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作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经济商务、交通、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法律、法规对前置要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要求项目业主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出具评估、论证报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及建设内容。

  第九条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复。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涉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区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根据各自职责,对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并备案后,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审核报告中应按预算控制价的10%预留工程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等相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实报销,超过10%的部分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政府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对工程预算报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专题报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财政评审报告后,在招投标之前,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向区政府报批(见附件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报批,未经区政府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比选或公开招标程序。

  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财政评审价审核报告6个月后仍未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需重新审核,依据重新审核的财政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或比选。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所提出的项目应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可用财力,由综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政府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评估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投资总额,按合同约定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资金到位后才能进入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项目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土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其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须载明经区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总价的95%,按工程审定总价的5%预留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予以支付。如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上述工程预付款比例内,有合同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中标人交纳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金”后才能签订合同,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全部结束并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才能退还。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其中达到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规模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比选方案,并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达不到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对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文件执行,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民办公助项目的管理。对以奖代补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对社会集资、农村村社“一事一议”等建设或采购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含50%)的,作为民办公助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管。项目完工后,按照《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11〕402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在上网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标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对经济标及项目清单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发改、交通、水务等项目审批部门对商务标进行审查(见附件2),“三审查”完毕后再送区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预算和工程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算调整。

  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概算发生10%以上变化的项目,需进行调概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算书报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二)预算调整。

  1.凡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投资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以上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综合管理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等部门论证,报区政府批准后,将设计单位变更的施工图和变更预算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工程投资计划申请。建设单位根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调整的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

  2.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整个工程量变更在施工合同总额10%以内的,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先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后(见附件3),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区政府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办理。

  未按相关程序取得区政府审批文件的,擅自增加工程量的,区政府不予负担,该部分工程量不进入工程结算,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招标、政府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时限报财政、审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备案,作为工程项目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到项目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因手续不齐全,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暂不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因地勘或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地勘或设计单位应分别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项目业主在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交通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公路建设,并依程序进行了监理招标和政府监督的,在工程完工后,先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不短于两年后再进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区交通运输局主持,项目法人、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办;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业主、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办。

  (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通村公路建设,在工程完工后,先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不短于两年后再进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主持;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主持,区交通运输局督办。

  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参与验收监督管理。

  (二)对于报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划范围向市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利项目的竣工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水利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中央、省、市水利项目工程的验收,按照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资料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须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形成完工验收意见。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对于符合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项目竣工决(结)算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项目业主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应由项目业主确认,将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竣工决算报审文件、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一般工程(50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5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工程项目在20万元以内的(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除外),由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办理工程结算,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财政评审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结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20万元以内的小型维修工程,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进行部分调整的(扣除人为因素),在不增加合同价款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结算。

  (三)工程项目结算在20万元以上的,先由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审后,及时会同项目业主将项目送评资料移交审计部门办理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与财政评审预审情况进行核对,形成初步结论后交项目业主确认,由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一般工程(50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中型工程(50至200万元)3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200万元以上)6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项目业主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资产验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交付使用。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性,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投资计划,坚决杜绝“三边”工程。同时,工程实施前,必须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保留充足的法定时间。

  项目业主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地勘、设计(工程预算)等关键性环节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委托给实力强、信誉好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并在合同中要提出明确的要求,载明责任,确保地勘资料准确、设计达到深度和预算准确。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督,做好对地勘精确性、设计深度和预算准确性的审查、评审,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采用委托招标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四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综合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修订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关于实施XX项目的请示(样

  本)

  2.乐山市市中区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

  3.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关于XX项目工程量增(减)

  变更的请示(样本)

  4.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5.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审批流程

  6.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审批流程

  7.XXXX项目审批文件签收交接表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

  关于实施XX项目的请示(样本)

  区政府:

  单位XX项目的基本情况:含项目名称、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性质等。

  该项目XX时间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工程送审预算造价XX元,审定金额为XX元,审减XX元。按审定金额的10%预计的工程其他费用为XX元,该工程的预计总投资为XX元。特请示区政府同意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妥否,请批示。

  附件:财评预算报告

  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乐山市市中区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

  项目名称:(业主盖章确认)时间:
审核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确认
主管部门    
区财政

  评审中心
   
区发改局    


  附件3

  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

  关于XX项目工程量增(减)变更的请示

  (样本)

  区政府:

  单位XX项目的基本情况:含项目名称、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性质等。

  增(减)变更的理由:

  。

  X年X月X日,经建设单位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一起到现场进行核实后,一致同意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程量增(减)变更请示如下:

  1.。

  2.。

  以上工程量变更需增加(减少)XX万元,占合同总额的XX%,请求区政府同意以上调整。

  妥否,请批示。

  附件:工程量或工程项目增(减)变更审批表

  乐山市市中区XX单位

  年月日
工程量或工程项目增(减)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新增或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增加投资的金额及占原合同价的比例、资金来源: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区审计局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附件4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批复;⑵资金文件;⑶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一)规划选址意见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⑵选址申请;⑶地块地形图;⑷如需提交专家会审议,则需提供专家会评审纪要。

  (二)用地预审办理。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30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乐市国土资发〔2013〕12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用地预审申请报告;⑵用地预审表;⑶可行性研究报告;⑷发改关于开展前期工作意见;⑸占补平衡承诺;⑹矿产压覆报告;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⑻平面布置图;⑼选址意见;⑽环评意见;⑾规划审查图;⑿土地利用现状说明;⒀用地评估报告;⒁土地调规资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7〕25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规划选址意见书;⑶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⑸工商预核准名称;⑹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租房者)。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2001〕12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报告书须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04—98)的规范要求);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专家组审查意见;⑷方案编制单位资格证的彩色复印件(具有丙级以上资质);⑸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编号;⑹规划选址意见书;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

  (五)节能审查办理。

  1.法律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⑵项目建议书批复;⑶申请批准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12〕30号)。

  2.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可研报告(含招投标方案)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规划选址;⑵用地预审;⑶环评审批文件;⑷节能审查批复;⑸项目建议书批复;⑹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⑺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方案的请示。

  四、初步审查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评审意见;⑶设计单位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回复;⑷申请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⑸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和概算,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办理。

  五、施工图审查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评审意见;⑶设计单位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回复;⑷申请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请示;⑸同意初步设计的批文;⑹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和概算,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办理。

  六、财政评审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批准书;⑵立项、建设批准文件;⑶设计招标合同;⑷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⑸施工图预算书;⑹施工图全套。

  七、下达投资计划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可研报告批复意见;⑵财政评审报告;⑶初设审查备案意见;⑷施工审查备案意见;⑸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请示。

  八、工程报监

  1.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0〕90号)、《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发〔2009〕41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⑵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⑶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⑷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⑸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九、施工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渡改桥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交路农建函〔2007〕157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⑵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⑶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⑷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⑸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⑹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⑺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⑼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竣(交)工验收

  (一)竣(交)工验收(交通)。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2.竣(交)工验收程序: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公路建设,并依程序进行了监理招标和政府监督的,在工程完工后,先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不短于两年后再进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区交通运输局主持,项目法人、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办;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业主、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办。

  3.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⑴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⑵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⑷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⑸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4.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⑴通车试运营2年后;⑵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⑶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⑷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⑸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⑹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⑺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环保)。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纸质一式两份;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纸质一式两份;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纸质一式四份。以上三类申请还需提供电子文档一份上报用作网上预审。

  (三)竣工验收(水务)。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⑴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文件;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⑸水土保持监测报告;⑹水土保持监理报告;⑺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十一、竣工决算

  (一)审计竣工决算。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⑵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合同;⑶工程施工、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且有建、施双方及监理方签字);⑷工程立项文件;⑸工程概算审批资料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⑹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⑺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⑻施工组织设计;⑼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⑽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⑾地质勘探报告;⑿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资格章,建设单位签署同意送审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⒀工程量计算表;⒁材料价格证明;⒂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⒃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取费证书;⒅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1.规划选址意见(区规划分局)                  
      2.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分局)                  
      3.环评(区环保局)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4.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区水务局)
 


  
三、可研报告审批(含招标方案)(区发改局)   四、初设审查(含概算)区交通运输局)
 


  
五、施工图审查(含预算)市交委或区交通运输局)
 


  
六、财政评审(区财政局)  
      5.节能审查(区发改局)                  
      6.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资询机构编制可研报告                  
                         
七、下达投资计划(区发改局)
 


  
八、工程报监(市交通质监站)   九、施工许可(市交委或区交通运输局)
 


  
十、交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业主、当地乡镇及相关单位)   十一、竣工验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项目业主、当地乡镇及相关单位)

  
        


  


  附件5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批复;⑵资金文件;⑶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一)规划选址意见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⑵选址申请;⑶地块地形图;⑷土地的使用权证;⑸如需提交专家会审议,则需提供专家会评审纪要。

  (二)用地预审办理。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30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乐市国土资发〔2013〕12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业主预审请示;⑵预审申请表;⑶占补平衡承诺;⑷用地红线图;⑸平面布置图;⑹分类面积表;⑺矿山项目必须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合同书》;⑻资源加工如水泥厂等必须提供材料来源协议书;⑼改建项目需要提供原规模及用地面积;⑽使用国有土地提供征地批文或国有土地证;⑾对污水、垃圾厂等项目,必须提交听证材料;⑿加气、加油站等项目必须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涉及该项目的布点规划文件。

  备注:办理用地预审根据项目审批类型还需提供下列资料:⑴审批类(直接批可研):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建设依据。⑵审批类(批项目建议书):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或备案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⑶核准类: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建设依据。⑷备案类: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或备案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规划选址意见书;⑶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⑷工商营业预核准名称;⑸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四)节能审查办理。

  1.法律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⑵项目建议书批复;⑶申请批准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乐府办发〔2012〕30号)。

  2.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可研报告(含招投标方案)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规划选址;⑵用地预审;⑶环评审批文件;⑷节能审查批复;⑸项目建议书批复;⑹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⑺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方案的请示。

  四、建设规划用地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发改项目审批文件;⑵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总平面图、效果图、单体方案图;⑶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书(或产权出让合同);⑷环评审查意见。

  五、初设审查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房屋建筑类项目:⑴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⑵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使用权证);⑶城乡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⑷规划建筑红线;⑸规划设计条件;⑹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⑻工程地勘报告(1份);⑼初步设计方案(3份);⑽概算书(1份);⑾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初设审查申请;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⑴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⑵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文件;⑶城乡规划许可文件(选址意见书);⑷规划红线图;⑸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⑹建设(市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⑺城镇供水(水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⑻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⑼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⑽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⒀工程地勘报告(1份);⒁初步设计方案(3份);⒂概算书(1份);⒃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初设审查申请。

  六、施工图审查备案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将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申请书;⑵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⑶土地使用证;⑷消防等相关资料。

  八、财政评审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批准书;⑵立项、建设批准文件;⑶设计招标合同及地勘合同;⑷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⑸地勘资料;⑹施工图预算书;⑺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评价书;⑻设计变更通知;⑼施工图全套(其中:结施图、建施图、电施图、水施图)。

  九、下达投资计划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可研报告批复意见;⑵财政评审报告;⑶初设审查备案意见;⑷施工审查备案意见;⑸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请示。

  十、工程报监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⑵中标备案通知书或免标通知书(可用复印件1套);⑶地勘报告(原件1套);⑷全套图纸(原件1套光盘);⑸图纸审查报告及回复意见以及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建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各1套);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可用复印件);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三份;⑻见证取样、送样见证人授权书(需见证人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⑼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八大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技术负责人);⑽监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总监需提供总监证原件;⑾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十一、施工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含附件);⑵发改局投资计划文件及节能材料;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⑷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⑸中标通知书;⑹备案的施工合同;⑺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登记书;⑼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发的项目场地满足施工要求的文件;⑾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通知书;⑿建筑工程压证完毕通知、胸牌;⒀配套费、人防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清单及证明;⒁监理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⒂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承诺书;⒃建设单位项目资金到位证明;⒄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住建)。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⑷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⑸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⑹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⑻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⑼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竣工验收(规划核实)。

  1.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申请书(表);⑵验线报告;⑶工程竣工自检报告;⑷经审批的总评方案;⑸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⑹竣工地形图(附光盘);⑺房屋竣工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环保)。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纸质一式两份;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纸质一式两份;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纸质一式四份。

  消防竣工验收、防雷竣工验收在消防大队和市防雷办办理。

  十三、竣工决算

  (一)审计竣工决算。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⑵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合同;⑶工程施工、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且有建、施双方及监理方签字);⑷工程立项文件;⑸工程概算审批资料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⑹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⑺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⑻施工组织设计;⑼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⑽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⑾地质勘探报告;⑿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资格章,建设单位签署同意送审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⒀工程量计算表;⒁材料价格证明;⒂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⒃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取费证书;⒅工程质量评定表。

  (二)财政竣工决算。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单位(甲方)填写的《报审函》;⑵竣工图及竣工资料;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竣工结算书;⑷增加、变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区政府批准文件;⑸隐蔽工程的相关签证记录;⑹墙体保温的检测报告或签证;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⑻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⑼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⑽造价站出具的《费率测定表》;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⑿与结算评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工程竣工备案书(4本);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批审查意见及规划的总平面图;⑷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通知书;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⑹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⑺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⑻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⑼设计单位出具的涉及文件质量检查报告;⑽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⑾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⒁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⒂区财政评审中心或区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⒄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⒅房产测绘单位《产权面积测绘报告》;⒆防雷检测单位《防雷装置合格书》;⒇农民工工资完全支付证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区人社局);(21)项目环保验收意见。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审批流程图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1.规划选址意见(区规划分局)                          
      2.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分局)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3.环评影响评价(区环保局)
 


  
三、可研报告(含招标方案)审批(区发改局)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
 


  
五、初设审查(区住建局)
 


  
六、施工图审查备案(区住建局)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
 


  
八、财政评审(区财政局)
 


  
      4.节能审查(区发改局                          
      5.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资询机构编制可研报告                          
                                 
九、下达投资计划(区发改局)
 


  
十、工程报监(区住建局)   十一、施工许可(区住建局)    十二、竣工验收(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消防大队、市防雷办)
 


  
十三、竣工决算(区审计局、区财政)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局)            



  附件6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

  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批复;⑵资金文件;⑶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一)规划选址意见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⑵选址申请;⑶地块地形图;⑷土地的使用权证;⑸如需提交专家会审议,则需提供专家会评审纪要。

  (二)用地预审办理。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30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乐市国土资发〔2013〕129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业主预审请示;⑵预审申请表;⑶占补平衡承诺;⑷用地红线图;⑸平面布置图;⑹分类面积表;⑺矿山项目必须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合同书》;⑻资源加工如水泥厂等必须提供材料来源协议书;⑼改建项目需要提供原规模及用地面积;⑽使用国有土地提供征地批文或国有土地证;⑾对污水、垃圾厂等项目,必须提交听证材料;⑿加气、加油站等项目必须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涉及该项目的布点规划文件。

  备注:办理用地预审根据项目审批类型还需提供下列资料:⑴审批类(直接批可研):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建设依据。⑵审批类(批项目建议书):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或备案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⑶核准类: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建设依据。⑷备案类: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或初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或备案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办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立项批文;⑵规划选址意见书;⑶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⑷工商营业预核准名称;⑸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四)节能审查办理。

  1.法律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⑵项目建议书批复;⑶申请批准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12〕30号)。

  2.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可研报告(含招投标方案)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规划选址;⑵用地预审;⑶环评审批文件;⑷节能审查批复;⑸项目建议书批复;⑹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⑺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方案的请示。

  四、建设规划用地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发改项目审批文件;⑵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总平面图、效果图、单体方案图;⑶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书(或产权出让合同);⑷环评审查意见。

  五、初设审查

  1.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初步设计方案;⑵概算书;⑶工程地勘报告;⑷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初设审查申请;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财政评审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4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项目批准书;⑵立项、建设批准文件;⑶设计招标合同及地勘合同;⑷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⑸地勘资料;⑹施工图预算书;⑺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评价书;⑻设计变更通知;⑼施工图全套(其中:结施图、建施图、电施图、水施图)。

  七、下达投资计划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可研报告批复意见;⑵财政评审报告;⑶初设审查备案意见;⑷施工审查备案意见;⑸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请示。

  八、工程报监

  1.法律依据:《四川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质量监督申请表》;⑵初步设计批准文件;⑶地质勘察报告;⑷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⑸施工图审查报告;⑹施工总承包合同;⑺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⑻分包合同;⑼勘察单位资质、勘察合同;⑽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合同;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⑿分包单位资质;⒀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合同;⒁项目经理资质。

  九、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水务)。

  1.法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⑷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⑸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⑹有水务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资料;⑺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⑻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移交证书;⑼水务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⑽由业主单位主持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意见;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水土保持验收。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2年第16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⑴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文件;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⑸水土保持监测报告;⑹水土保持监理报告;⑺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四)竣工验收(规划核实)。

  1.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申请书(表);⑵验线报告;⑶工程竣工自检报告;⑷经审批的总评方案;⑸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⑹竣工地形图(附光盘);⑺房屋竣工测绘报告。

  (五)竣工验收(环保)。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纸质一式两份;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质一式六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纸质一式两份;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纸质一式四份。

  消防竣工验收、防雷竣工验收在消防大队和市防雷办。

  十、竣工决算

  (一)审计竣工决算。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⑵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合同;⑶工程施工、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且有建、施双方及监理方签字);⑷工程立项文件;⑸工程概算审批资料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⑹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⑺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⑻施工组织设计;⑼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⑽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⑾地质勘探报告;⑿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资格章,建设单位签署同意送审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⒀工程量计算表;⒁材料价格证明;⒂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⒃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取费证书;⒅工程质量评定表。

  (二)财政竣工决算。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2.审批需提交的资料:⑴建设单位(甲方)填写的《报审函》;⑵竣工图及竣工资料;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竣工结算书;⑷增加、变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区政府批准文件;⑸隐蔽工程的相关签证记录;⑹墙体保温的检测报告或签证;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⑻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⑼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⑽造价站出具的《费率测定表》;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⑿与结算评审相关的其他资料。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1.规划选址意见(区规划分局)                
      2.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分局)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研审批前置要件 3.环评(区环保局)
 


  
三、可研报告审批(含招标方案)(区发改局)
 


  
四、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区规划分局)   五、初设审查(区水务局)
 


  
六、财政评审(区财政局)
      4.节能审查(区发改局)                
      5.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资询机构编制可研报告                
                       
 


  
七、下达投资计划(区发改局)
 


  
八、工程报监(区水务局)
 


  
九、竣工验收(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十、竣工决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附件7
XXXX项目审批文件签收交接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送签单位

  及人员
签收单位

  及人员
审签内容 送签

  时间
规定

  时限
签完送出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