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出让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乐中府发〔2015〕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中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地面限高、地下限深)、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拟出让地块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二)合理编制供地计划。国土部门应依据市中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合理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首先利用已批未供土地,确保近5年批准征收土地供应率高于60%,并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须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明确出让主体。市中区人民政府是市中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实行对土地的统一供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部门应根据年初公布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具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坚持“净地”出让。 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五)周密编制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评估单位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方案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发改、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书面意见随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六)坚持出让方案集体决策。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禁与事先的会议纪要、招商协议或投资协议内容挂钩,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七)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为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小时内,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结果、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研究,集体确定底价,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出让方式,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
三、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八)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经批准拟出让地块均由国土部门委托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国土部门应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在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编制交易方案,由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根据工作进度,依法按程序统一组织交易活动。
(九)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出让合同必须经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上报配属统一的电子监管号后方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录入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必须录入竞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积、规划条件上、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违约责任、土地转让条件等基本内容。
四、严格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制度
(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土地出让价款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国土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延迟支付款项1‰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交款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的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一)加强出让土地用途监管。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土地出让、划拨后,除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允许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外,一律不予置换。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进行置换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的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经依法批准划拨转出让、置换、调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新旧用途的市场评估差价并参照周边同时期同类土地成交价、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查处未到位前,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房地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业用地出让不得附带房地产用地,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和运用,各类出让宗地的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签订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程动态监管。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开竣工申报、现杨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从源头预防土地闲置、违规改变用途等行为。用地者须在项目开工、竣工时,书面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动态巡查信息数据必须及时录入相关监管系统。
(十三)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房屋预售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对土地出让价款未交清,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十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国土、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重典问责、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部门,对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划拨土地管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