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6-1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成果,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5〕20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乐府发〔2015〕11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将2015年作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巩固高速公路整治成果,深入开展普通公路主干线整治和货运源头装载治理,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平台,推进国省干道监控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排查重大隐患,整治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使车辆装载及运输等管理更加规范,广大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努力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巩固高速公路整治成果。

  严格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管理,按照省政府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国家新标准出台前,凡在我区境内高速公路运行的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实行上下单排装载。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配合高速公路执法单位、各路营公司做好商品专用运输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有序推进普通公路综合整治。

  加强普通公路治超工作,重点突出国省干道,逐步统一治超认定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治超宣传动员,集中整治,逐步实行货运车辆装载认定标准与高速公路一致。

  1.建立联合治超执勤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县乡公路交通流量、货物运输实际,合理设置临时联合执勤执法点,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2.落实联合治超勤务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勤执法工作规定》,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及临时联合执勤执法点,健全联合治超、一站式查处机制,逗硬卸载、计分、恢复原貌、罚款等处罚措施,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改拼装等违法行为。

  3.开展涉藏车辆专项整治。由区整治办负责,整合交通运输、公安、武警、民宗等部门力量,对辖区内涉藏车非法改拼装、超限装载、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无证驾驶、逃检冲关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遏制蔓延势头,确保社会稳定。对为涉藏车辆超限装载的重点货源企业,各乡镇及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经济商务、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约谈业主(法人代表)督促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

  4.运输型拖拉机涉牌涉证整治。区整治办牵头组织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整治农用运输车、运输型拖拉机假牌假证,或者重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使用农机号牌等问题。对车辆经销商要严管严控,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为销售车辆违法办理或者委托办理农机牌证;对已办理农机牌证的车辆和驾驶人,纳入监管视线,严查车辆超限超载、人货混装、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对假牌假证,严厉打击,溯源并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窝点和责任人。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已投入运行且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及环保排放标准的重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

  1.建立“企业监控、行业监管、政府监督”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区整治办要牵头制定本辖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确定辖区内需纳入管控的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报市整治办汇总后公布名称、货物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现场监管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禁止超限装载责任书》。货运源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单位对违规装载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实行联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

  2.深入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审验等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区经济商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审验等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源头企业自查和管理。所有生产源头、货运源头和监管源头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在本系统、本行业内适时组织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和违法装载专项整治,确保超限超载货车不出厂(场、站)、不上路。对已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进行联合巡查,督促企业规范装载行为。

  (四)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路侧护栏)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继续加强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公路隐患排查,健全排查台账、完善隐患移交手续,做好追踪问效。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进行治理,逐步实现乡道及以上公路(临水临崖高差3米以上的危险路段)安保工程全覆盖,有效解决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标志标线、路侧护栏缺失、损坏路段的隐患,尤其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以上道路与农村道路交叉路口交通标志、减速垄、标线的设置以及隐患整治工作。对群众居住集中、交通流量大、危险程度高的村组道路,要按照轻重缓急分批予以整治。隐患应排未排或者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区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继续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抓主责、乡镇交管办统筹牵头、县级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农村派出所协管交通”的新机制,以“政府主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严格考评”为主线,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宣传教育、违法劝导、路面巡查”落实到操作层面。农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明显减少。

  1.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导责任。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解决。区公安分局要按照责任书工作职责明确农村派出所履行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务、职责、要求、经费、装备和考核等内容。

  2.规范建设乡镇交管办和劝导点。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乐山市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设标准》(乐府办函〔2014〕17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乐中府办发〔2014〕6号)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乐中府办函〔2015〕30号)文件要求,落实乡镇交管办的人员、经费、设备、装备和工作机制、考核办法,确保乡镇交管办有“专门机构、专门办公场所、专项经费保障、专门执勤装备”。各乡镇要根据乡镇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在行政村通往乡镇的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和重点行政村村口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配备劝导员。

  3.组织实施考评考核。区安监局将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等部门,按照《乐山市市中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

  (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深化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应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加强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共享信息平台的应用,建立违法违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依法将严重违法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开曝光。

  2.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5号令)。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督促有关运输企业建立完善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接入工作,逐步实现交通运输与公安、安监部门之间数据的互联共享;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信息应用,对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管。

  (七)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宣传。

  区政府新闻办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区安委办要牵头组织好整治工作公益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和大型活动以及整治工作转段等重要节点,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做好整治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建立宣传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经济商务、水务、安监等部门要在本行业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文明办、教育、司法等部门要结合“法律七进”、“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4月30日前)。

  区整治办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并报市整治办备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5月1日—9月30日)。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和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继续巩固深化各项工作,并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12月1日—12月31日)。

  区整治办和各行业、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整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安监部门要继续抽调精干力量进行集中办公,充分发挥整治办“贯通上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的作用。区整治办要牵头制订具体工作及考核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督查督办,强力推进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区整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办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逗硬追责。对整治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肇事人责任和涉事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单位、装载源头责任人的履职责任;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尽责、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整改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3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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