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和《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市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办法。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章的规定。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形式体现政府意志,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决策咨询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研究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定;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九)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十)政府工作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一)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建议方案。
第七条 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且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方案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征求或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事项方案及说明,并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应当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政府法制部门,按要求及时转送或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作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作说明;
(三)与决策方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政府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按照《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范》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办理工作细则》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经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决策执行机构拒绝、拖延执行政府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