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1-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4〕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区委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就加快发展市中区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规划要求,力争到2015年末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新增养老床位2240张以上,总床位达到38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对散居“五保、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独居老人,低收入家庭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中的老人,提供每人每年3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重点用于购买“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发展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养老服务。对符合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养老布局规划,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和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省、市、区财政合计补助30万元,新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省、市、区财政合计补助25万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区财政给予每床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

  (三)积极拓展机构养老服务。重点办好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社会养老机构。

  1.区本级财政投资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由省、市、区财政对每张床位合计补助3.5万元,经改造达标的床位按核定数由省、市、区财政对每张床位合计补助0.5万元。区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购买劳务的方式解决,待遇参照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管理的通知》(乐中人社〔2014〕39号)执行。养老机构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1。区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按实际入住的“五保、三无”人数,区财政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2.区境内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由省、市、区财政对每张床位合计补助1万元。已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市中区户籍老年人,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认定后,按实际入住满6个月的人数,区财政给予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政府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收住人数向民办养老机构支付政府规定标准的供养金,同时民办养老机构在享受每床每月50元运营补贴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每床每月300元运营补贴。

  (四)推进农村养老事业。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5类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利用农村村级集体资产建设幸福院的,每个补助建设资金3万元。对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开展各项养老服务活动且每月服务老年人不少于100人次的农村幸福院,区财政给予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

  上述(一)至(四)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除省、市按比例补助部分外,区本级承担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试行开展托小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充分整合老年人活动场所、远程教育、农家书屋、社区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资源,探索为放学后无人照看的小学生提供托小服务。

  (六)引导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开发研究符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的老年用品用具,拓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渠道,为不同需求层次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七)其他如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服务、医疗扶持、人才培养和就业、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政策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4〕5号)执行。

  三、保障措施

  成立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体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民政部门履行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备案审批工作,并将备案审批文件抄送民政部门,同时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测算和预算安排,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匹配年度用地计划。住建及规划部门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要求,做好项目建设报建审批工作,及时发放施工许可文件,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人社部门要充分开辟公益性岗位,落实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

  见》(乐府发〔2014〕5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0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