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1-1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资金奖励。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用于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核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管理,根据工作安排,纳入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初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区食安办,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监管部门奖励,不得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第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第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第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无实际罚没收入的实行定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第十一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表),详细说明举报事由、查处情况、奖励金额、申报建议,并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区食安办审核。区食安办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到区食安办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案件承办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奖人 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性 别  
举报事由  
案情处理情况  
举报级别   货值金额   报奖金额  
案件承办部门

  申报建议
  盖 章

  年 月 日
区食安办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终审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上报审批机关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0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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