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6月16日印发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乐中府办〔2005〕41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各类次生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减灾委员会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中区减灾委员会
市中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减灾办”)为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区减灾办工作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年初预算。
3.1.2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通过动用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区民政局要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的救助物资。
3.2.2 区民政局承担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各自所负责的救灾或救助物资储备任务。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助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采取自行储备、供货商代储和紧急采购或征用等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物资储备,在征用物资后按市场价给予补偿或结算。在本级救助物资调拨不足时及时争取上级救助物资支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及时、畅通,确保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以区减灾办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
3.4 救灾装备准备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救灾应急指挥车辆、图文采集传送、对讲机、卫星电话等)。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训、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区减灾办组织民政、水务、住建、国土资源、气象、防震减灾、农业、林业、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依托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小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回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持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持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区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加强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广场、医院、学校等加快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的培训和管理。
3.8.3 区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区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结合预警灾害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将灾情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并及时上报上级减灾机构。
4.2 灾情管理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在接报灾情信息30分钟内审核、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根据不同灾情将灾情资料同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全国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同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区政府。
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全面开展灾情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4.2.3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区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告区减灾委,由区减灾委决定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行24小时值班。
(3)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交管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4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民政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区减灾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支援和帮助。
6.1.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1千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万人以上。
6.1.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或400户)以上,5千千间(或1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6.1.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200户)以上,2千间(或4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千人人以上。
6.1.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受伤人员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千间(或2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千人以上。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专家进行灾情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相应等级后,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相应等级的响应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决定进入等级响应状态,并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对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2.1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2.2 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计灾情和上报,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新闻宣传和救灾救助等工作。
6.2.3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配套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和救助物资的支持。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交管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2.4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2.5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2.6 区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国内)救灾捐赠款物;区外侨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2.7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2.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应急等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灾害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其授权部门进行发布,未经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发布此类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区减灾委及其授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政府或者区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2 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受灾和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请款报告,并结合区级资金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3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区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其他部门落实好本部门工作职责。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或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具体牵头部门:城区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由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7.3.1 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上报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恢复重建资金。
7.3.2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及城区恢复重建的资金发放;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发放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3.3 由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有关政策落实和完成情况的指导与督查。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的更新需征求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视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发文。
8.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