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7月22日区政府办印发的《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中府办函〔2011〕71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后期评估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和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
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疑似病例,或相关联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及以上。
(10)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1)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病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以内;或疫情波及 2 个县(市、区);或在中心城区发生 1 例。
(4)一周内在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例以上,或死亡 1—4 例。
(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数在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人武部、区政府应急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畜牧食品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旅游局、区爱卫办、区红十字会、区外侨港澳台办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并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件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6)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7)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8)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区卫生局评估后作出。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具体划分相应的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区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局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区县卫生局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利于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乡两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依据省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2.2 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在省市卫生厅(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2.5 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区政府应急反应。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根据情况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区卫生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情况。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区政府应急反应。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区政府应急反应。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调集、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完善区、乡镇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院)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区人民医院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区人民医院传染病区为全区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上级规定设立相应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监督体系
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 10 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区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卫生、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质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商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中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它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部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防病知识普及宣传。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协调安排应急资金和物资。
区外侨港澳台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区发改局:将建立健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体系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统筹安排,落实保障项目所需的建设经费。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区内相关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等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必要的卫生应急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察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林业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部门。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要进行卫生应急处置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对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械的紧急调度和监督管理。
区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监督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工作。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疫情信息。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和交通管制。
区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进行质量查验,根据职能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市工商直属分局和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及其它相关商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与宣传。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