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12日区政府办印发的《乐山市市中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中府办函〔2007〕68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的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应急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7.4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市中区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技,处置果断;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 事故分级
把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级)4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组成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长,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区监察局、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畜牧食品局、区旅游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粮食分局、区盐政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抽调。
2.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成员单位职责
区监察局 负责对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区发改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教育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区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对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等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粮食分局 负责组织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畜牧食品局 负责组织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对酒店、旅馆、星级农家乐等旅游场所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参与旅游场所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乡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畜牧食品局、区粮食分局等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参与部门要制订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乡镇、各街道参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结合实际负责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区举报电话12331;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482976;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118315;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电话2482646。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畜牧食品局、区粮食分局等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承担责任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粮食分局、区畜牧食品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区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畜牧食品局负责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粮食分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环节的预警信息;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的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Ⅳ(一般)级以上的,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3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4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7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4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度情况,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省、市、区启动相应预案,全力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按《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市、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预案开展工作,立即启动事故现场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相关政策、心理咨询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专家咨询组、新闻报告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以便提供技术支持。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区指挥部进行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同样应上报区指挥部审定,降低相应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人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协调相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影响较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4.4.1 事故现场控制组
(1)根据事发的地点,由乡镇(街道)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控制现场,维护秩序。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3)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封存的可疑食品进行取样检验,开展流行性病学调查,并作出报告。
4.4.2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动员医疗救援力量,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4.3 相关政策、心理咨询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畜牧食品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
4.4.4 事故调查处理组
(1)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分局、区畜牧食品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2)组织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5 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4.6 协调综合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4.7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
4.4.8 新闻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负责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5 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奖励及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区属管理权限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要建立由农业、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水务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食品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 有关部门职责
区级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特种物资储备。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做好事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预案管理
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7.1.2 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
(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
(2)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征候,应予以补充;
(3)其他原因,预案需要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修改,结合食品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的问题;二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摄取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的病源物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