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8-1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措施》已经2014年6月25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2014年7月29日区委第7次常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措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建立新开工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加快项目审核进度,每季度组织新开工一批项目。对年内新进入省、市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二、着力推进工业投资。对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新开工并统计入库的工业项目(含技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在获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加快发展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18号)文件规定奖励后,比照市上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按计划竣工或提前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新开工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三、加大服务业投资。对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新开工并统计入库的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对按计划或提前竣工投产的服务业项目,按照服务业新开工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四、鼓励现代农业投资。对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新开工并实现投资2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一次性奖励其园区建设中的道路、水利、电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总额的30%,单个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指导企业用足政策。协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和政策支持,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对因项目滞后被国家、省收回扶持或补贴资金的,区内配套资金一并收回。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乐府办发〔2014〕18号文件规定奖励后,比照市上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按“确保总量,突出增量”的原则,对2014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经济贡献大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按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的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新入统的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获得乐府办发〔2014〕18号文件规定奖励后,比照市上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七、鼓励企业融资。对于在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主板和境外(含港澳台)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八、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首次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实现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3万元奖励。

  九、积极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凡注册在市中区的电子商务总部,给予总部开办费5万元,每新开一个实体店给予1万元补助。电商凡首次突破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员工培训、设备更新等。

  十、努力扩大市场消费。支持企业参加世界华商大会、西博会、中国科博会、中博会、珠洽会、广交会、“乐山造”全国行等各类会展,按省内1万元、省外3万元、境外(含港澳台)5万元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鼓励市场化运作开展专题会展活动,经商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增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实现外贸出口正增长10%以上的区内生产型企业,外贸出口超过5000万美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500万美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比照市上奖励金额50%给予奖励。

  十二、帮扶困难企业。对我区重点优势产业中有订单有市场但出现重大困难、影响面广的重点骨干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解决就业200人以上、银行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发展前景好),经区经信局认定帮扶后能够取得实效的,依据“一企一策”原则,银行实际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有专项资金的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措施除文中明确规定时间节点外的政策,有效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索引号:008554032/2014-0006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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