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7-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乐山市市中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水电等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市中区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和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

区政府对全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区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国土资源、水务、发改、经信、财政、国资、安全生产、教育、商务、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司法、人民银行、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问题。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预防、处置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违法讨薪等不法行为;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信访投诉接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农民工信访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对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对分包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用工企业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则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与该施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与施工作业队(班、组)签订分包合同的,该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承包作业形式。施工企业必须先与其所招用人员分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合同、分包合同等取代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分别设立农民工工资监督员。监理单位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中产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监督员由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的农民工推举产生。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名单必须于项目开工1个月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监督员负责监督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建等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维权公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和分包企业、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公示牌在整个施工期间应保持完好、内容真实准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务用工工资帐户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未经农民工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由用工企业承担未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要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用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施工作业队(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企业垫付。

第四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并将“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保证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及违约赔偿”的条款写入合同内容。禁止任何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负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责成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发现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立即责成纠正,并在今后拨付劳务分包款的同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5%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乐山市市中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其资格、条件、范围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监督,担保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必须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后,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当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应按规定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采用担保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担保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二十六条 需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从保证金中直接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对于启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限期补足。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工,需要清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企业在工地醒目位置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证明,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据证明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举报投诉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未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

(五)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公告栏的;

(六)未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的;

(七)未在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妨碍、危害社会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选派5人以下的代表进行投诉。农民工可以先向用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条 用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接访农民工投诉负总责。用工企业农民工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帐,安排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及时协调解决投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投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事项时,应当出示本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农民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负责人,以及存在农民工问题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施工企业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否则,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誉”记录,并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责令停工并通过媒体曝光、给予限制项目开发建设、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清除出本区建设、建筑市场,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不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严重突发事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法定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分包企业,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企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分包企业与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公司或施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的,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在市中区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施工的资格;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的,取消其在市中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担保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农民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追索工资。采取欺薪、诈薪或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索要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工企业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条 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索引号:008554032/2014-0006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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