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6-0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森林火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乐山市市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灾动态监测

  3.3 火场预测预警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 报告时限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市中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林业局的指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庄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依托本地的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的军、警、地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建立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义务扑火队伍、林区群众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 灾害分级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开展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的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小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2012年10月23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

  3.1.2 预警发布

  区林业局和市林业局、市气象台加强联系,及时制作我区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3.2 火灾动态监测

  根据上级森林防火部门通报的卫星热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实。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要通过地面瞭望、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3.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3.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3.2 立即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 ”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区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 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12 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绿心公园和大佛景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乡镇(街道)交界地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节假日期间或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9)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在 3 个像素以上的森林火灾;

  (10)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或者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3.4 报告时限

  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在处置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每隔1小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火灾扑救动态,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等),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解放军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通讯、电力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请求上级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4.3.1 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面积1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乡镇(街道)交界地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启动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3.1.2 赴火场工作组

  第一梯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带队,区森林公安分局、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区林业局分管领导带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公安分局和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4.3.1.3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派出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3.2 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3.2.2 赴火场工作组

  第一梯队由区林业局分管领导带队,区政府应急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公安分局和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带队,区公安分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公安分局、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4.3.2.3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会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协调就近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支援扑救;

  (3)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区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Ⅳ级响应的书面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响应。

  4.3.3.2 赴火场工作组

  第一梯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带队,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公安分局和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带队,区政府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

  4.3.3.3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和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请求市气象局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人员造成重大伤亡,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Ⅲ级响应的书面建议,开展前期处置。根据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开展响应。

  4.3.4.2 赴火场工作组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带队,区政府应急办、区人武部、武警市中区中队、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林业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靠前指挥。

  4.3.4.3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转运,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区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组织当地义务扑火队清理余火,留守火场。

  6.2 运输保障

  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增援部队及装备的运输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和通讯联系方式,确保扑救中通讯畅通。

  6.4 物资保障

  区林业部门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6.5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将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等级为: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林业局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任务

  
附件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林业局局长

  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副 指 挥 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区林业局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武警市中区中队中队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分局、武警市中区中队、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发改局、团区委、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妇联。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

  区林业局 负责扑火救灾中的综合调度、信息报送、宣传报道、技术咨询、现场督导、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火灾案件侦破。

  区人武部 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区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区政府应急办 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 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扑火救灾,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和火灾案件侦破。

  武警市中区中队 联系驻区武警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区发改局 做好扑火救灾和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市加大对我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

  区经信局 负责协调火场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实施保障。

  区教育局 负责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以及扑救中伤亡人员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协调受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扑火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卫生部门做好伤员救治转运、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

  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区妇联、团区委 负责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区消防大队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力量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及时将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转接区政府和区森林火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附件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任务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武警市中区中队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示,传达落实区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火灾扑救组。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武警市中区中队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旅游局、区妇联、团区委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开展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质的运输需要;调拨生活救助物质;下拨救灾资金。

  五、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林业局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林业局、区民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索引号:008554032/2014-0005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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