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11-2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54号)、市政府《关于批转乐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乐府发〔2012〕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经2013年9月2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2013年10月15日区委第12次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就市中区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让老年人共享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二是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三是随着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建立老年人高龄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乐山市市中区行政辖区内,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纳入享受补贴范围。

  四、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岁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每年补贴240元;

  (二)年满90—99岁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每年补贴600元;

  (三)年满百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40元,每年补贴2880元。

  五、发放程序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老龄部门审批,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百岁老人高龄补贴实行按月发放,80—99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每年发放1次。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解决。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审核、汇总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民政(老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户籍管理信息、养老金年度生存认证信息等掌握高龄老人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高龄补贴制度从2013年10月起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3-0008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意见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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