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江、肖坝、大佛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战略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提升森林生态承载能力,已成为建设现代林业、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有效防止、打击乱征滥占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事关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目标的实现,事关天保和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的巩固,以及经济社会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将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已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涉林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林地保护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成立林地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三、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一)凡占用征收林地,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区林业部门要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把征收占用林地项目调查设计关、现场查验关和审核上报关,要按“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审查每宗占用征收林地申请。按照“提前介入,依法加快”的要求,对国家重点建设和涉及民生工程的项目,积极指导用地单位科学规划,并做好服务工作;对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防止圈占林地并转为非林地现象。
(三)占用征收林地单位要严格遵循“先核准(批准)后动工”的原则,在未核准(批准)前,不得提前使用林地。涉及采伐林木的,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并严格按照核准面积和范围使用林地,严禁超范围和异地占用、使用林地。
(四)采石、采砂(沙)以及畜禽养殖需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项目业主须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属临时占用的,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占用期满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返还林权所有人,不得超期占用。
(五)探索和创新管理模式,区林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国土、经信、交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占用征收林地报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区林业和国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林地联合认定机制,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林地的认定和面积等有关数据的一致性。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占用征收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和清理工作,若发现有未批先占、不批就占、少批多占、批甲占乙、超期占用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区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区林业、国土、交通、经信、住建、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活动,对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要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维护林业管理秩序,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