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乐山市市中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路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22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县道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公路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县、乡、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含省道公路、专用公路和机耕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即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绿化、安全设施及其它辅助建设物。


第四条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参与,保险畅通的原则。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划分养护管理责任如下:


1.县道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2.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3.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4.其它专用公路由其建设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5.路政管理。省、县道公路由区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路政管理,区路政管理部门协助;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6.道路安全管理。按照养护管理责任划分,由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区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并负责培训县道、乡道公路养护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制定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做好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责任划分,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乡镇交通管理站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名,交通管理站人员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由现有负责安全、交通建设或船管站的管理人员整合组成,交通管理站站长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本乡镇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乡镇实际,组建乡道公路养护管理队伍,采取聘请专(兼)职养护人员等方式,具体开展辖区内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八条  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聘请兼职养护人员或村民承包分段养护等方式,对村道公路实施日常养护。


第九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县、乡道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养护方案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乡镇交通管理工作机构应制定村道年度养护计划和方案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村级公路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民主决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改建和水毁恢复等工程的实施,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村道的大中修和水毁恢复工程的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区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醒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施工路段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并加强便道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用地、预留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公路路基稳定,无坍塌、沉陷,路面平整、无坑凼,桥涵排水通畅,构造物及安保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和清洁,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管理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推行绩效工资制或分段定额养护等方式,提升公路管护效益。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公路标志、标线分别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公路管理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道路安全管理,始终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乱堆乱放、挖沟引水、移动或毁损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严禁在公路建控范围内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因水利工程、架设电力和通讯设施,确需挖掘或穿越公路的,按管理权限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及时恢复;影响安全的,还需征得安监部门同意。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公路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镇、村应建立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的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生产原始记录,加强内部管理,按要求及时向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标准,参照国办发〔2005〕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经费为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第二十条  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区公路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底根据各自县、乡、村道路行政管辖里程,上报来年日常养护资金计划,经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列入来年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含危桥改造)经费以财政支出为主,争取省级补助为辅。区财政主要负责通乡公路的大中修资金,乡镇财政主要给予村道大中修适当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经营区境内收费公路的业主单位,每年度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用于所经营公路的日常养护。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单位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有偿养护公路。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违规设卡检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确保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检查审计,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区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初应分别向区人民政府、乡镇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县道、乡道的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道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以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作为考核评定依据。考核方式分日常检查考核,半年组织考核和年终组织考核三种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检查考核占20%,半年和年终组织考核分别占40%,考核等次确定为九十分以上优秀,八十分至九十分合格,八十分以下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对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行政责任,并扣减相应目标分值。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侵占管养资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扣减单位全部相应目标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008554032/2022-0003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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