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2-28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8〕42号)文件精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区委八届八次全会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机制,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具有乐山市市中区户籍的低保对象中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按照MZ/T001—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能力等级评定为2—3级)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乐山市市中区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农村贫困老年人同步实现脱贫。(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扶助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四)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工作。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投保制度。每年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险,为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养老机构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

  (五)完善老年优待政策。重点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取消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采取社区社保经办机构认证、社区走访认证,利用医保大数据分析认证等方式开展认证工作。全面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拓展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七)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针对空巢、失能、留守、高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覆盖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八)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深入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年老、失能等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居家救助”工作。加大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床位适老化改造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备承接主体资格的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老年协会对留守老人的关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九)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加快推进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

  (十)着力优化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注重提质增效。鼓励全区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并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健康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十一)努力挖掘老年教育资源。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以区老年大学为骨干,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老年学习活动中心为主阵地的“区—镇—村”三级老年教育开放体系。推动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逐步向老年人有序开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参与老年教育。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十二)加快为老服务人才培养。探索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体系及资格认定制度。鼓励老年大学、养老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

  (十三)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和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区”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化“敬老月”活动,开展“市中区最美老人”“市中区孝亲敬老楷模”评选表扬活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委城乡社区管理办公室、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十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公共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优化老年人安全出行环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十六)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倡导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十七)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老年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八)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加大老年人司法救助力度。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

  (二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老产品。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着力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物联网技术等重点领域与健康养老行业的深度融合。支持发展老年人康复辅具产业。支持建立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十二)健全保障机制。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老年人照顾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索引号:008554032/2020-0003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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