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3-1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1.5 预案体系........................................ 5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2.1 组织指挥体系.................................... 6

  2.2 指挥部组成...................................... 7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8

  2.4 应急专家组...................................... 9

  2.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2.6 生产经营单位................................... 10

  3.预警预防机制...................................... 10

  3.1 预防机制....................................... 10

  3.2 预警行动....................................... 11

  4.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12

  4.1 信息监控....................................... 12

  4.2 信息报告....................................... 13

  5.应急响应.......................................... 14

  5.1 分级响应标准................................... 14

  5.2 分级响应....................................... 14

  5.3 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15

  5.4 信息发布....................................... 20

  5.5 应急结束....................................... 20

  6.后期处置.......................................... 21

  6.1 善后处置....................................... 21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21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21

  7.保障措施.......................................... 21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2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22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25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25

  7.5 沟通与协作..................................... 26

  7.6 监督检查....................................... 26

  8.附则.............................................. 26

  8.1 奖惩和责任追究................................. 26

  8.2 预案管理....................................... 27

  8.3 预案实施时间................................... 28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28

  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乐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市市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助上级处置的较大以上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国防科技工业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5 预案体系

  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乐山市市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级部门
  现场指挥协调组
  事故调查组
  生产安全事故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安委会、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级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安委会自动转为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或由安委会主任指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旅游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分局、区供销社、区政府应急办、区海事处、区公安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乐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区政府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区安监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市安监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工业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及区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市指挥中心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 特别严重) 、Ⅱ级( 严重) 、Ⅲ级( 较重) 和Ⅳ级( 一般) 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全区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4.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4.1 信息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区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全区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一般事故灾难信息和敏感性一般事故灾难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应急办,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同时抄送区安监局。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信息上报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监局和其他区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失踪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 次。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标准

  Ⅰ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 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5.3.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5.3.2 应急决策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监局给予支持,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驻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3.3 现场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 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经商、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5.3.4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5.3.5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支援;

  (4)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申请支援。

  5.3.6 检测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报告。

  5.3.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4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司法部门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区安监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信息互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公安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援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 兼) 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监局负责掌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请求驻乐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7.2.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2.4 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7.2.5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7.2.7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2.8 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1)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7.4.2 培训

  (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7.4.3 演练

  区安委会负责每3年至少组织1次本应急预案的演练。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5 沟通与协作

  区安监局应建立与其他区(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经常性联系,尤其是邻近区(市、县) 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应急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应急交流与合作。

  7.6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奖惩和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其中,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失渎职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区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安监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安监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2日印发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乐中府发〔2005〕53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操 作 手 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乐山市市中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工作组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

  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必要时,协调驻乐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区委办公室: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商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区政府应急办: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一般及以上和敏感性一般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理论引导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责任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区发改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和招投标等工作立项,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区旅游局:配合协调全区旅游行业,包括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旅行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区经济商务局: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协调、紧急调度和铁路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大型商场、超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民宗局:协调、指导宗教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的侦查。

  区民政局:负责事故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区司法局:组织指挥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区国资办:组织协调其监管企业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住建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区农业局:组织协调渔船、农村农用机械、民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按《乐山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文体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协调、指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粮食分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供销社: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驻乐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根据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在乐通讯、石油、电力、商业保险、物流快递等企业:根据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和保障支持。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指挥部工作组工作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抽调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三、部门应急联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区级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一)火灾事故灾难。

  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三)铁路路外灾难事故。

  区安监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大队、铁路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区住建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五)城镇供水事故灾难。

  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六)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乐直属单位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七)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济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八)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九)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区卫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一)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区旅游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水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二)水利工程、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区水务局牵头,区经济商务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三)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销社、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四)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区经济商务局、国网供电公司乐山分公司配电运检室或其他区级电力相关部门牵头,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五)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电信乐山分公司、移动乐山分公司、联通乐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六)核与辐射事故灾难。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七)大型商场、超市事故灾难。

  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八)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事故灾难。

  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九)渔船、农业机械、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区农业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二十)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单位。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03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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