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和《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对困境未成年人予以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区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2名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明确1名专(兼)职未成年人福利主任(督导员),若干名网格巡查员。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要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一)建立网格化巡查救助机制。街道(乡镇)要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把巡查救助的相关责任落实到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区、门店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确保不留死角。城管、环卫部门要将街面、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在(待)建工地等区域的巡查救助工作划分落实到具体的街面城管队员、文明劝导员和清洁工人,要求他们及时发现报告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区民政局等部门报告,为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二)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社区)、城管、环卫、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和产生困境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和帮助,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三)建立应急干预处置机制。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或接到困境未成年人线索的,要及时赶到现场并实施救助,对距离较远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要及时指导相关人员、热心群众实施应急救助,解除困境未成年人危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制止侵害行为,并迅速调查取证。父母或受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暂时缺失监护的未成年人,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要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做好临时监护照料,或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建立联动帮扶机制。要积极争取市级有关部门和救助机构支持帮助我区做好帮扶工作,不断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救助保护网络,完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保护网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政策资金、人力资源的作用,统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要大力支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三、部门联动,密切配合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区级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处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关责任事故;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金的监督监察。
(二)区委宣传部: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反拐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积极性。
(三)区政府督查室: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督查事项。
(四)区综治办: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作为综治工作重要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五)区检察院: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失足青少年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2.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批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指导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
3.采取与学校建立联系点、担任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定期专人前往联系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旁听;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依法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区法院:
1.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与未成年人会面,并告知代理人独立享有的申请回避、上诉等权利。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且不得公开和传播诉讼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影像,以减少外界对他们的干扰和影响,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2.为保证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社会,或者使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时矫正,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刑罚时立足于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限制降到最低限度。
3.不定期的走访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本院判处的并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和帮教,提高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增强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延伸帮教措施,继续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使他们真正不致再危害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4.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意识。安排审判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在辖区中小学以案讲法,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法制讲座、心理辅导、模拟法庭等方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七)区发改局: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设施及相关资产的投入,重点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八)区民政局(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草拟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文件、材料,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2.组织指导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流浪。
4.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排查统计工作,对困境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建立台账,实施分类保护、动态管理;依托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接收弃婴、流浪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承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保护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要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审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抚养、教育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5.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及时收集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积极争取市民政局的中央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管好用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资金,充分发挥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的社会效益。
7.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和救治工作。
(九)区公安分局:
1.协助民政、城管、卫生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街头救助和救助管理站内管理工作。关心关爱未成年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2.加强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交通管理里。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3.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举报涉及未成年人的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全力侦办、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事)件,确保打击及时,解救到位。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整理工作,从源头远方类似案件的发生。
4.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到保护机构和定点医院进行救助、救治;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对流浪未成年人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十)区扶贫移民局:指导扶贫工作机构将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扶贫移民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十一)区住建局:对未成年人保护场所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快速审批。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纳入到保障范围。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十二)区卫计局: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未成年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做好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机构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区教育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完善控辍保学机制,深入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档案,促进其健康成长。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其父母务工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指导学校、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十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具备就业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等就业帮扶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未成年人的用工行为。按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教师、社工、医生等专业人员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关心关爱未成年服刑人员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指导、协助相关当事人完成监护权转移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七)农业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合法权利。
(十八)区民宗局: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家庭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控制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十九)区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区文体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加大对娱乐文化经营场所以及文化产品的管理力度,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二十一)区统计局:将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和维护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未成年人消费的传统市场和网络交易等新型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玩具、服装、用具生产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玩具、服装、用具的质量安全。依法加强对学校和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等安全。
(二十三)区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父母的关爱。
(二十四)团区委: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用,联合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控制流浪未成年人产生。广泛动员广大共青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大学生返乡志愿服务行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二十五)区妇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纲要、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特别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宣传,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动员组织广大妇女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偏差学生、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组织巾帼志愿者参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流浪未成年人产生。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
(二十六)区残联: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托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做好困境未成年人联动帮扶工作,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流浪。
(二十七)街道城管大队:负责街面流浪乞讨或以卖艺等方式变相乞讨未成年人的疏导、劝离工作,并告知、引导、护送至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充分利用城管数字化平台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氛围,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正确地对子女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组织优秀法官、检察官、民警、律师等定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对辖区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题,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公民道德纲要和“两法一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法制观念。
3.加强对问题家庭的监护指导和干预,对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询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针对性地落实救助帮扶政策,确保脱离困境。
4.指导村(社区)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巡查救助保护网络,确定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指导村(社区)、学校、公安派出所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排查统计关爱工作,做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流浪工作。对辖区内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学生、失学辍学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帐,全面、细致地掌握其家庭情况、生存现状,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信息台账,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5.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要求,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坚持问题为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政策合力,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及家庭存在的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务工、户籍和安全保护等问题。
四、落实经费,保障运转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未成年人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将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的需要。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单)等方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深入村(社区)、居民家庭,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要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六、完善档案,加强督查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每季度报送2至3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每年10月底前将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报告送区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建立和完善档案,接受各级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督查事项,加强督查。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尹秀英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建强 区民政局局长
殷斯琦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张健康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泳 区法院副院长
陈 倩 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赵 敏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方晓东 区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杨俊容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
胡雪梅 区发改局副局长
先 瑜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白雪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启刚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南坤 区民政局副局长
苏建平 区统计局副局长
陈 佳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杨宝云 区农业局副局长
王君羊 区文体局副局长
杜朝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
罗 容 区卫计局副局长
任元军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机关党委书记
黄登泉 区扶贫移民局副局长
文 军 区公安分局政委
杜晓华 区地税局副局长
张 洁 区总工会副主席
胡 婷 区团委书记
张思敏 区妇联主席
李 敏 区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王建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南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113912,联系人:夏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