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6月12日区政府九届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乐山市市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目标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区文体局等部门组成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区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及考评标准,并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九条 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条 区水务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区政府依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严肃追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易海波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强 区水务局局长
何佶霏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刘德成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林 红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钟卫区发改局局长
先进春区财政局局长
金天军区经济商务局局长
赖建桥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杨灵区环保局局长
祝建华区住建局局长
李华区农业局局长
朱瑞区林业局局长
谢雨冰区审计局局长
郜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宋毅区卫计局局长
汪精华区教育局局长
陈力飞区统计局局长
王小虎区文体局局长
余大文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刘 敏 区目标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张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