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1-1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乐山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

  《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川办函〔2015〕178号)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综合督查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区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网格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按照县(市、区)具体组织划分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的原则,我区建立如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二级网格。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乐山市市中区为二级网格,环境监管责任主体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1.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指导监督三、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4)负责划定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区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

  (5)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2.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全区网格化工作的运行和监管,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环保、发改、经济商务、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交通、教育、科技、农业、林业、审计、统计、水务、安监、工商质监、司法、金融、供电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规建环保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明确监管责任。

  市中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有关单位在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见附件2)

  4.强化指导督查。

  成立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组,监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见附件3)

  (二)三级网格。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乐山大佛景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环境监管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等。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2.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二级网格的联动机制;

  3.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三)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三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农村环保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自治监督,向上级网格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协助三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四)网格成员。

  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二级网格环保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等案件,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及时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

  三级网格环保机构或人员: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二级网格工作,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二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四级网格环境保护人员:协助三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级网格主体单位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本级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主体调查处理。(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见附件2)

  三、网格运行管理

  (一)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建立各级网格内环境保护 “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加强配合。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4.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二)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三)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联系人员信息及部署情况报送区环保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规建环保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区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环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对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的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出台对下一级网格的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各乡镇(街道)、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由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5个工作组(附件3),对全区32个三级网格区域环境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同时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3.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组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有波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徐岳泉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发改局、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规建环保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国网乐山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杨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299号,联系人:雷应军,联系电话:13568441952。

  附件2

  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管职责的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相关环境监管职责,具体如下:

  一、市中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四)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负责对本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六)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七)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保护运行管理,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八)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以及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的保护。

  (九)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统筹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规建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空间布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参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制定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审批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经济商务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负责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工作。严把进口商品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

  六、教育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活动。

  七、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八、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废物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广场、公园、街边、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九、审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十、司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督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等行为;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

  十六、水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依法审批江河湖库排污口的设置;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负责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督促各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测设备,并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

  十七、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倡导水产健康养殖方式;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九、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负责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监管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十一、统计部门: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数据统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二、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陆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二十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省、市、区、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二十四、国网乐山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负责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对政府有关部门发文明确的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二十五、区金融办: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十六、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


  附件3

  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组

  第一监管工作组:

  组 长:祝建华 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监管区域:张公桥街道、上河街道、大佛街道、肖坝街道、泊水街道、通江街道、柏杨街道、乐山大佛景区

  联 络 员:向东,联系电话:18981399868

  第二监管工作组:

  组 长:杨 灵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监管区域:苏稽镇、水口镇、罗汉镇、杨湾乡、平兴乡、临江镇、市工业集中区

  联 络 员:雷应军,联系电话:13568441952

  第三监管工作组:

  组 长:梁银凤 区农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监管区域:棉竹镇、悦来乡、牟子镇、关庙乡、全福镇、九峰镇、凌云乡

  联 络 员:付兴发,联系电话:13438710161

  第四监管工作组:

  组 长:毛 超 区经济商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经济商务局、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监管区域:石龙乡、土主镇、白马镇、剑峰乡、童家镇

  联 络 员:赵茄琦,联系电话:13990622943

  第五监管工作组:

  组 长:季孝平 区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监管区域:茅桥镇、九龙乡、迎阳乡、普仁乡、青平镇

  联 络 员:胡 云,联系电话:18908138797

  监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胡四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雷应军兼任。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0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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