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0-1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深入实施“大气十条”和“水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抓好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30余个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执行,积极落实《乐山市建设国际旅游目的地环境综合整治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20年)》市中区各项目标任务和乐山市市中区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各项工作,促进我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和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区环保局要会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动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三)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区环保局负责将全区以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为单位,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区环保局要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2015年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有关单位每月30日前将当月检查情况报区环保局,经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告区政府。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5年12月1日前报送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新手段,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超标、超总量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以及责令停产、限产措施;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行为,要依法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同时,要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配合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严重违法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以及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自身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除给予行政处分以外,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本地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法依规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区政府将进行通报。

  (四)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区环保局要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经信、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提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透明度。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同时主动发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二)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强化监管”的要求,开展环境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审议制度。要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综合督查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区环保局每年要对全区30%以上的乡镇开展环境稽查,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乡镇要将稽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环保局,并将此项工作情况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改、经济商务、财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交通、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新《环保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乡镇、各街道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要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

  (二)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落实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举报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五、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区级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建立重点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环境监管员和村、社区环境监督员的网格化监管队伍。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综合素质,每年对重点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环境监管员和村、社区环境监督员进行一次培训。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配齐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2015年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2015年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工业集中区、重点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涉危化品单位、铸造、纺织、机砖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单位。

  (二)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工业集中区、重点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台帐、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执行情况(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等部门配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重点检查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区住建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有关乡镇配合)

  4.重点检查工业集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区安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

  6.重点检查工业集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是否进行宣传、演练、修订。(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经济商务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7.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铸造、纺织、机砖、化工、建材、造纸、酿造、制药、采矿等)的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8.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配合)

  9.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有关乡镇配合)

  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有关乡镇配合)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有关乡镇配合)

  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有关乡镇配合)

  (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1.重点检查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跟踪环评开展落实情况,环境准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拖不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等。(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2.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规范性文件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各乡镇配合)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重点检查近年来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国家、省、市督办,媒体曝光,以及重复信访案件和久拖不决的重点环境问题。(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商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重点是对铸造、纺织、机砖等重点行业的检查排查。(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工商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检查方式

  (一)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行情况,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各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区环保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0日—11月20日)。各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检查情况报送至区环保局。

  (三)总结阶段(11月20日—12月1日)。各乡镇、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1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4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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