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6-1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乐山市市中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和省残联《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川残办〔2014〕37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决定,现就市中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残联“六代会”精神,坚持将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作为工作重点,逐步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三、发放对象

  当年的发放对象,为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具有乐山市市中区户籍、持有市中区残联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四、发放标准

  1.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费用补贴;

  2.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费用补贴。

  五、发放程序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根据个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残联审批后,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护理费用补贴实行按季度发放,当年未申领的,不再补发。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一、二季度护理费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19件民生大事”之一,是关注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严格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管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重度残疾人的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重发。要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和公示制度。区残联负责发放对象的审核、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区的;

  (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残疾人违法乱纪的;

  (5)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3.大力宣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制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每一名残疾人都知晓、了解这项惠民政策,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索引号:008554032/2014-0004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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