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2014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5-1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2014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2014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14年4月22日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乐山市市中区2014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乐府办函〔2014〕1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4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以提高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为手段,通过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发挥好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与物价上涨的稳定联动机制,有效实现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差额补助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标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执行以下标准,原保障标准自行废止。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4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70元。

  (四)分类实施保标准为: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城市低保A类对象(指城市“三无”人员)按340元/人.月保障标准上浮50%实施分类施保170元;城市低保B类对象(指重病重残人员)按340元/人.月保障标准上浮40%实施分类施保136元/月;城市低保C类对象(指正在接受国民教育的大中专学生(自费就读的不在此例)和其他特殊对象(长期病患者、中轻度残疾人,正在接受教育的高中、职高和义务教育期间内的学生等)按340元/人.月保障标准上浮30%实施分类施保102元;D类对象(指除上述情形外符合低保条件的一般困难家庭),按340元/人.月保障标准实行补差救助。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实行与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相衔接的方式。即:农村低保A类对象(即城市低保B类)按175元/人.月保障标准上浮40%,实施分类施保月70元;B类对象(即城市低保C类)按175元/人.月保障标准上浮30%,实施分类施保52元/月;C类对象〔指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因遇突发性灾难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家庭〕按月平均补助水平实施;D类对象(指除上述情形外符合低保条件的一般困难家庭),按175元/人.月保障标准实行补差救助。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3月25日至4月1日)。一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传达全区关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有关工作要求,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出台实施方案,细化操作程序,明确责任;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向广大群众认真宣传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提标工作舆论氛围。

  (二)审查审批阶段(2014年4月2日至4月29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集中人力、财力,分片包干,对所有原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和新申请保障对象家庭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逐步进行调查核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一是全面复核。各乡镇、街道入户核查工作小组要认真填写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对所有原保障对象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进行逐户复核查,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特别是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新申请家庭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

  二是严格程序。在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开展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三公两评一审批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每个程序都明确规范,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每个步骤都做到清楚详实。特别是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切实根据低保口径家庭人均纯收入和新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保障对象的基本保障金,坚决杜绝“提虚标”和不经过收入核查直接增发低保金的现象。要结合本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坚决防止简单的“提标扩面”。

  三是及时审批。对于经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原享受低保待遇的复核人员名单,区民政局要及时进行审批,对于新申报新增的低保享受对象,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率进行抽查。

  (三)资金发放阶段 (2013年4月30日至5月10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做到一户一证。坚持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以入户核查的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新保障标准之差确定基本保障金,从5月份起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低保金,并补发4月提标后应增加的低保金。

  (四)档案管理阶段(2014年5月11日至5月20日)。各乡镇、街道在资金发放结束后要及时对低保复核情况和提标情况进行信息数据录入,确保于5月底前将低保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民政事业统计台帐,信息录入要及时准确。同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切实开展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核查工作,确保“对象准确,规范运行”。

  (二)加大财政投入。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认真测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所需资金,合理提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资金增加需求量。区财政局要足额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需增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结合“走基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区政府督查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各级层层开通举报电话(区级举报电话:2111076),鼓励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提标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索引号:008554032/2014-0004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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