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11-1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94号)和市上相关会议精神,市中区被确定为乐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区,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得到救助、及时回归家庭、及时回到校园,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建立及时发现、帮助陷入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的机制。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和分析评价。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才提供有效保障。

  三、试点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要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并重点指导1—2个村(社区)发挥示范点作用。剑峰乡、上河街街道办事处要确定1—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村(社区)作为区上的重点示范点。

  四、试点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依托村(社区)、学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在村(社区)、学校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保护站,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的排查摸底、救助保护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确保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得到救助、及时回归家庭、及时回到校园。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村(社区)、学校困境未成年人发现保护站开展活动,督促村(社区)、学校建立随访制度,及时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及时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充分发挥救助保护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分析梳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相关措施,构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五、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准备阶段(2013年11月)。成立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传达中央、省、市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区民政局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区级相关部门和市救助管理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试点阶段(2013年11月—12月)

  由市救助管理站引入专业人才,协助市中区试点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4年1月—2月)

  试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完善,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完善,并总结上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3月—6月)

  召开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试点工作中的做法、经验、教训、建立的规章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制定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基础上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中区社会救助体系联席会议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未成年人社会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大保障力度。有关单位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各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总结经验。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部门、街道、乡镇工作职责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部门、街道、乡镇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乐山市中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部门、街道、乡镇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审定制发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政策文件;负责协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的审核;负责组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纪委监察局

  负责调查核实处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关责任事故;负责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金的监督监察。

  三、区综治办

  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作为综治工作重要内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区人民检察院

  (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失足青少年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二)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批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强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

  (三)采取与学校建立联系点、担任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定期专人前往联系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旁听;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依法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区人民法院

  (一)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与未成年人会面,并告知代理人独立享有的申请回避、上诉等权利。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且不得公开和传播诉讼案卷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影像,以减少外界对他们的干扰和影响,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二)为保证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社会,或者使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时矫正,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刑罚时立足于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限制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不定期的走访未成年犯管教所,对该院判处的并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和帮教,提高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增强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延伸帮教措施,继续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四)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学校、乡镇、街道等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意识。安排审判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在辖区中小学以案讲法,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法制讲座、心理辅导、模拟法庭等方式,有效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六、区委宣传部

  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反拐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典型的案例宣传报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积极性。

  七、区民政局

  作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组织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开展好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二)结合我区实际,牵头拟定关于做好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

  (四)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及时收集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努力争取中央、省、市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管好用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资金,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社会保护。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八、市救助管理站

  (一)强化救助管理站内部管理和服务。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二)定期和不定期在城区进行巡查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查实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和监护人。对查找不到户籍地和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拟定安置方案报政府审批。

  (三)对单位和个人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接收安置和婴幼儿临时代养服务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血样采集工作。

  (四)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要积极进行医护和帮助其康复。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

  九、区公安分局

  协助民政、城管、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救助管理站内管理工作。

  (一)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举报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强化立案工作。公安机关要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强巡查,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要教育、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血样采集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开展血样采集,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在血样采集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协调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区扶贫移民局

  加大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的扶贫力度,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引导民间扶贫机构参与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

  十一、街道城管大队

  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中,协助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做好街头巡查工作。

  (一)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平台,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二)加强街面巡查。发挥街面城管队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报告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及时护送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十二、区住建局

  (一)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为未成年人无住房的困难家庭建房提供政策支持帮助。

  (二)对救助管理站在城区繁华路段、车站、码头和交通要道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栏、引导牌的规划和审批提供协调帮助。

  十三、区发改局

  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四、区卫生局

  指导各级政府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按相关规定结算费用。

  (一)要建立被救助未成年人疾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并在24小时内通知救助站或发现地街道(乡镇)查找户籍地和监护人。

  (二)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十五、区财政局

  对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区教育局

  (一)指导学校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及时发现和报告适龄儿童辍学、失学、困境信息,并给予困境未成年人适当帮助。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指导村(社区)、学校和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二)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三)支持救助管理站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模式。

  (四)立足学校,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学校德育教育。积极推动法制教育入教学大纲,切实做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师资和课时的“四落实”,力争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普及中小学生的基本法律知识。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让广大中小学生在参与和体验中接受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十七、区人社局

  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个体经营户用工情况,杜绝出现聘用未成年人的情况。

  十八、区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侵害为成人权益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借鉴国外先进作法,大胆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

  十九、区交通运输局

  为被救助的未成年人返乡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及时发现报告在车站内及附近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十、区民宗办

  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预防控制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二十一、团区委

  (一)动员、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学生、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等关爱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工作。

  (二)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助学工程”、“农村留守学生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预防和控制流浪儿童产生。

  (三)组织专门力量,免费为青少年提供在线法律、心理咨询和预约援助。

  二十二、区妇联

  动员、组织广大妇女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学生、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组织巾帼志愿者参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流浪未成年人产生。

  二十三、区残联

  (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深入开展“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流浪。

  (三)为区域范围内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十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氛围,对辖区内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学生、失学辍学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帐,全面、细致地掌握其家庭情况、生存现状,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信息网络,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二)对问题家庭要加强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要追究其责任,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询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指导村(社区)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及时发现、报告和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指导村(社区)、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正确地对子女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组织优秀法官、检察官、民警、律师等定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对辖区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依托“青年文明社区宣传栏”,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题,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公民道德纲要和“两法一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法制观念。
索引号:008554032/2013-0008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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