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推动我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基层防御气象灾害整体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相对健全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在工农业生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方面应对气象灾害所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步骤
(一)试点建设阶段。2013年底前,全区各乡镇要迅速着手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前期工作,其中青平镇、苏稽镇、牟子镇、关庙乡、棉竹镇等5个乡镇要全面完成认证工作。
(二)全面推行阶段。2015年底前,在全区所有乡镇全面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为组长,乐山市气象局农业气象中心、区政府应急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102740),具体承担我区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市气象局、区政府应急办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二)成立专家队伍。乐山市气象局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应急准备认证申报事宜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查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申报。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我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和《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各项认证基础工作,将相关材料收集建档,认真填写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上报乐山市气象局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核认证。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全区各乡镇要立即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认证申报计划,严格按照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各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乡镇认证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项目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乡镇认证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项目技术支持,确保我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将纳入各单位年底应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懈怠或失误造成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2.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以及《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相关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区政府应急办、乐山市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乐山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乐山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乐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平台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乐山市气象局初审;
(二)乐山市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区政府办备案;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区政府应急办、乐山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区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出具、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市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码头、林区、库区、商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结构合理、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挂置明显的“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乐山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显示乐山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乐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平台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报告人员,并能向乐山市气象局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乐山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乐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平台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乐山市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乐山市气象局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区、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乐山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区政府应急办、乐山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可从乐山市气象局获得。申报单位在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书面报送到乐山市气象局认证管理办公室(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226号,邮编614000)。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三)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相关文字说明、图片、视频等材料。
第十条 材料初审。乐山市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乐山市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进行打分,得分90以上(含90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单位,由区政府应急办和乐山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适时举行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 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乐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联系部门:乐山市气象局农业气象中心,联系电话:0833-210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