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学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区政府领导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乐府办发〔201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正确处理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依法行政,既要狠抓当前、又要着眼长远的关系,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决策部署;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区政府领导学习法律,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确立的涉及政府工作的重要制度、对政府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措施建议等。学习资料主要由区政府法制办依据工作需要确定。宣讲人员主要由区政府领导、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监察局局长、所学内容直接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省、市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宣讲。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在有关议题审议结束后学法,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区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负责拟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区政府领导可以临时指定学法内容,调整学法计划。宣讲人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资料、宣讲要点。区政府办应安排人员记录常务会议学法情况。
第八条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方法制定各单位会议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