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就局办〔2024〕32号)规定,2024年乐山市市中区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今年我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乐山市市中区参保企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2023年度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
2、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严重违法失信的单位和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工商注销(吊销)单位不纳入申领;
二、实施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四、申报确认方式
根据“免申即享”的原则,省就业局将筛选返还对象。对参保单位进行大数据比对,形成全省初筛免申即享名单,同时将初筛名单通过V3.0系统反馈至基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免申即享
初筛名单的企业单位法人(负责人)或联系人将会收到短信通知,企业无须单独提出申请。只需携带相关佐证资料(1.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行号;4.2023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报告,已提交或未享受上年度稳岗补贴的企业无需提交第4项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确认或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对单位基本信息、对公账户信息、返还金额、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自行确认。
(二)自主申领
对初筛结果存在异议的市中区参保单位,须提供相关资料(免申即享资料及佐证资料)前往市中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或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2024年稳岗返还确认表(申领表)》(附件1)等资料自主申请。
市中区参保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单位需向市中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后如实提供资料线下申请办理,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补贴范围之内。
五、注意事项
1.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未完成确认的参保单位,视作自愿放弃申请稳岗返还。
2.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相关支出。
3.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需在稳岗返还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将代实际用工单位收款凭证提交至区就创中心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拨付到位的,将要求其退回未划拨资金,并取消次年稳岗返还申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4.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撤销登记信息或注销参保信息的单位不再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5.享受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应提供本单位的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提供在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提供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者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833-2124508
咨询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就业创业促进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马铺路123号805办公室)
附件1:《2024年稳岗返还确认表(申领表)》
2024年9月23日
附件1
2024年稳岗返还确认表(申领表)
单位名称 | |||
社保单位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类型 | 单位注册地址 | ||
所属行业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联系手机 | ||
经办人 | 经办人联系手机 | ||
单位规模 | 单位联系地址 | ||
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 | 上年度新增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数 | ||
上年度裁员率(%) | 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 ¥ 元 | |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 | ¥ 元 | 返还比例(%) | |
本年度申请稳岗返还金额 | ¥ 元 | 是否劳务派遣单位 |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对公联行号 | ||
开户户名全称 | 银行账号 | ||
申领承诺 本单位承诺: 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7号)规定,将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不挪作他用。以上信息及其他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虚报资料骗领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全额退回并承担一切行政处罚或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经办人(签章) 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拨付该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元。 审批人: 审核人: 复核人: 受理人: 盖 章 ( 签 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