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经2017年11月7日区政府九届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6日区政府九届第48次常务会决议进行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1月23日区政府十届第8次常务会决议进行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0月21日区政府十届第26次常务会决议进行第三次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乐山市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通江街道、绿心街道、海棠街道辖区;全福街道、牟子镇绕城高速内侧;大佛街道:碧山路社区、龙泓路社区、篦子街社区、任家坝村、钓鱼台社区、明月村、鞍山村、永安村、棕桥村、大佛坝村、青衣坝村乐五干道及向西延伸至岷江边区域;苏稽镇:饶坎村、楠园村、卫东村、新联村、双江村、徐浩村、红专村、青峨村、石鼓寺村、雷坝村、新桥街社区、苏稽街社区和原杨湾乡集镇建成区;棉竹镇:张铺儿村、高坝社区、袁坝村、九百洞村、棉竹铺社区;水口镇:水口场社区、原谢村村、原金坝村;乐沙城际生态大道、井沙大道、乐峨大道、乐夹大道市中区段两侧100米范围;乐山大佛景区范围;乐山市明月公墓、乐山市人民公墓范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全域禁止燃放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农历元月十五日,市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市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确因需要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提出申请,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城管、供销、教育、民政、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
的,有权向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举报,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乐山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