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21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打造竞争适度、经营有序、管理规范、合理增长、平衡发展的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相关规定,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市中区实际,特制定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二条  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是本规定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乐山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制定、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便利、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四条  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乐山市市中区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体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综合采取以总量模式与距离模式相结合的合理化布局规划模式。

第五条  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城乡差距、商业发展、消费满足、市场管理和历年许可证增长趋势,将辖区划分为39个区域,对每个区域规划零售点总量指标,对超出核定总量的新办申请实施“退一进一”的动态平衡控制。区域零售点总量核定详情见附件《市中区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总量核定表(2020-2024)》。

第六条  在核定总量范围内,实施城乡差异化的零售点间隔距离要求,中心城区(含苏稽新区、高新区)需满足各零售点相互之间间隔距离大于等于五十米的要求,乡镇区域需满足各零售点相互之间间隔距离大于等于三十米的要求。

第七条  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以核查对象附近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通道的中心位置的最短间距为准。如有多个出入通道,以相邻最近的进行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

主要指流动烟摊、流动餐车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内部及附近的:

1、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教学机构;

2、附近是指以中小学校所有的学生出入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内;

(四)无实体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合理化布局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在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和间距实地测量时,选取距离该经营场所最近的合法的卷烟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第十条  按照服务社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对于间隔距离要求。

(一)具有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烈属、无生活保障能力的人群从事卷烟经营的,在符合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城区间隔距离可以缩短到30米,乡镇间隔距离可以缩短到20米,但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享受一次优待政策,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二)因政府规划、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棚户区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灭失的,原经营者本人凭有效证明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符合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城区间隔距离可以缩短到30米,乡镇间隔距离可以缩短到20米。

第十一条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对经营面积超过500㎡的娱乐服务业态等环境相对封闭,面向本场所内特定消费群体提供卷烟的场所,可以不受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其距离限制参照合理布局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业态分类标准以《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因历史遗留原因,现行已经存在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中小学周边零售点、占道经营零售点、无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原则上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期满之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乐山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12月公布的《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6-2020)》同时废止。

 

附件1:市中区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总量核定表(2020-2024)

索引号:111002069529988/2020-0000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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