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规定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8)领导、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9)领导、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务装备建设,“两庭”建设后勤保障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乐山市市中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本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力落实中央、省市区委系列重大决策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围绕“园区建设提升年”经济工作主题,紧扣“旅游兴区、产业强区”发展主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基调,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将“六个实质化”由“深”到“固”转化,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部门概况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是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21年本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587.0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587.08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2578.08万元,比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支减少220.65万元,主要是因为本院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从严从简。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本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保障审判运行正常运转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保障全院审判运行,较上年减235万元,主要因为:本院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从严从简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较上年减6.5万元,主要因为:退休人员较多,减少了开支。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较上年减1.53万元,主要因为:退休人员较多,减少了开支。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较上年减25.23万元,主要因为:退休人员较多,减少了开支。
按支出经济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资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安排支出预算共计2016.8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安排支出预算共计553.23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生活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安排支出预算共计17.04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1年本院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合计安排预算488.34万元。
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我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2个。用2021年项目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共 2 个,预算1776800 元
七、绩效管理情况
2021年,我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全面开展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涉及资金 2587.08 万元,占部门预算总支出的 100%。选取了1个项目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分别是项目经费控制数,项目总金额 300 万元,占部门项目预算支出总额的100 %,并严格按申报内容实施项目。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6.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附件:《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单位预算信息公开表》
《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
《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
《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2021年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