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2021年主要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破网打伞, 聚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落实信访案件七日回复制度。高效开展12309网及案件信息网公开网平台的切换工作。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着力强制措施监督、侦查程序合法性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强化司法办案为抓手、以提高案件质量增强监督效果为目标,依法审查处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诉讼结果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刑罚执行监管监督,强化监管场所执法监督,对监所出入人员、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实行动态监控,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巡查机制、流程监控台账建立和定期通报机制,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和预防体系建设。
二、部门概况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总编制57个,其中:行政编制51个,事业编制0个,工勤编制6个。在职人员总数53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166.5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66.5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66.59万元,比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支减少15.36万元,主要是因为压减了一般性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938.6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人员日常公用经费,设备维护等费用(专项项目主要用于日常办案支出和专用设备采购以及人员加班补贴方面),较上年增加19.55万元,主要因为人员医保,社保等经费变动。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122.4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较上年增加3.94万元,主要因为人员社保等变动。
(三)医疗卫生25.9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较上年减少0.92万元,主要因为人员医疗保险变动。
(四)住房保障支出79.49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较上年减少0.67万元,主要因为人员公积金基数变动。
按支出经济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伙食补助,以及用工控制数人员工资。
(二)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被装购置、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工会费、福利费、公车维护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等。
(四)机关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设备网络建设费。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合计安排预算226.68万元。
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我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共0 元,其中,用2021年项目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共 0个,预算 0元;用2021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共0个,预算 0 元;用2021年财返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共0个,预算0元。
七、绩效管理情况
2021年,我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全面开展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涉及资金1166.6万元,占部门预算总支出的100%。选取了1个项目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是基本运转经费项目,项目总金额159万元,占部门项目预算支出总额的13.6%,并严格按申报内容实施项目。
八、其他单位需要作出说明的预算事项
无
九、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6.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附件1:《2021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预算信息公开表》
附件2:《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
附件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