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航悦食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042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4-1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5042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航悦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7Q1J3Y

经营者:彭*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78、480号

2024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无线充电款双棒墨绿色(打蛋器)”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124Z01476)反映:其中“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一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应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GB4706.30-2008第29章要求,检验结果为连接电池两端的功能性绝缘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小于规定限值,且该功能性绝缘被短路时不符合第19章要求,检验结论为:“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2008标准,依据四川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在售“无线充电款双棒墨绿色(打蛋器)”。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5312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4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无线充电款双棒墨绿色(打蛋器)”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平台以24.90元/台的进价购进“无线充电款双棒墨绿色(打蛋器)”2台,到货后放至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打蛋器进行监督抽检,以38元/台购买1台,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并备样1台由当事人保管。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将剩余1台打蛋器退回上家经销商。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计76元,违法所得13.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3、2024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时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复查抽样单》1份,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124Z01476)1份,证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打蛋器进行监督抽检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 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质复印件2份、采购记录单2页、采购退货记录单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电动打蛋器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202547日,我局向当人事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5】0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10元;

2.并处罚款38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14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4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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