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三友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28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1-2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285


当事人:乐山三友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82165357H

法定代表人:龙*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27楼7号

2024年10月11日,在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检查组发现当事人存在下述2个问题:“1.该公司授权签字人杨德富的合作合同已于2024年2月 26日到期,到期后杨德富依然作为报告审核人审核并签字了项目编号:SY(K)2024-J0025号、项目编号:SY(K)2024-J0027号等2500余份报告;2.该公司无法提供对外出具的项目编号:SY(K)-2024-J0006、SY(K)-2024-J0025 报告TVOC、苯、甲苯、二甲苯参数的色谱电子谱圈或纸质谱图,对应的气相色谱仪(编号:SYYQ-031)电脑上也无该电子数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四)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取得《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27楼7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312051072,发证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一、批准乐山三友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中记录有:批准杨德富,身份证号511102195402140416,在公共卫生、洁净工作台、消毒产品、洁净场所、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授权签字。杨德富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6日期满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杨德富仍作为报告审核人签字了2500余份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2024年2月5日与乐山市市中区华文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委托检测协议书,收费1600元,对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081号2楼8号房产的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指标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2月7日出具编号SY(K)2024-J0006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与陈莎签订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委托检测协议书,收费1600元,对乐山市CBD2栋16楼5号房产的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指标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9月13日出具编号SY(K)2024-J00256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1日接受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无法提供上述2份检测报告的色谱电子谱圈或纸质谱图,对应的气相色谱仪(编号:SYYQ-031)电脑上也无该电子数据。上述2份检测业务当事人共计收费3200元。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以及附件4《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中2.12.8(4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当事人制定的《乐山三友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序文件(SYCX-2-2023)》中4.4.2.规定“计算机系统或自动设备得到的校准和检测数据或管理的文件、记录采用不同形式的各份(如不同的硬盘、软件或打印、描绘结果等),并妥善保存,防止病毒入侵;如果由于计算机故障导致校准和检测数据错误,要采取措施追溯处理。”,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子数据、谱图未多形式保存和备份,也未打印保存纸质文件,未保障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龙云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封面及附表1,共2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开展室内空气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2024年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1份项目编号:SY(K)-2024-J0006、SY(K)-2024-J0025 检测报告各1份、收款收据2张、《乐山三友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序文件(SYCX-2-2023)》(封面及第4.4.2项,共2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开展检测服务,但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包含:检查发现2项问题整改情况、杨德富续签劳动合同、原硬盘导出谱图、电脑保修单等,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工资表1份,杨德富2015年2月至2024年2月劳动合同2份,当事人2020年2月6日制发的《任命书》1份,证明当事人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024年12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了乐中市监处罚告〔2024〕2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机构授权签字人杨德富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2月 26日到期,到期后杨德富依然作为报告审核人审核并签字了项目编号:SY(K)2024-J0025号、项目编号:SY(K)2024-J0027号等2500余份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不再责令改正。

当事人向委托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提供色谱电子谱圈或纸质谱图,对应的气相色谱仪(编号:SYYQ-031)电脑上也无该电子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2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1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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