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4〕137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9-2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4〕137号


当事人: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6963149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生

联系电话:180****6999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10楼7号


2024年6月17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的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查见当事人3号电梯:(编号:梯11 川KA01292。单位内编号:3#。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5111022018120076。该电梯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这两次维保都超出了15天内至少进行一次维保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2024年6月25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26对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电梯销售、维修、安装、改造等业务。调查得知,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与乐山禾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乐山禾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乐山禾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SC/SAWB2024020101,合同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等相关工作。每台电梯每年收取3500元,每年保养25次,每次费用为140元。2024年6月17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的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查见当事人3号电梯:编号:梯11 川KA01292。单位内编号:3#。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5111022018120076。该电梯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这两次维保都超出了15天内至少进行一次维保记录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综上,违法所得为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5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四川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证复印件1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维护保养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电梯维保公示复印件1份、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客观事实。


2024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4〕13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危害后果、现实表现及客观实际,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自由裁量分值为0.4分,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作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处罚款1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4-0010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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