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7-04 字体:[]


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1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30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接某举报人称“在乐山市市中区某药房购买了超过效期的药品阿胶”。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22日销售的2盒阿胶生产日期和效期分别为2020823(有效期至2023年8月22日)和2020年9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销售单价为860.00元/盒,货值金额1720.0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阿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案例2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市中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件简介

5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开业,截止检查当日,营业场所内无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提示提醒标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画,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案例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19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视频反映乐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药品讲解时有“安宫牛黄丸中了风之后吃过它抢救回来不会有后遗症、不会瘫痪,行动自如、生活自理...;清宫寿桃丸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补肾药,男女都可以服食,它是阴阳双补,独一无二....;牛黄清心丸平稳血压是奇效,用它来平稳血压春天一盒秋天一盒奇效,一年四季血压是稳稳的...”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上述讲解内容与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清宫寿桃丸、牛黄清心丸说明书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4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山市市中区某药店销售劣药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3年12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药品销售货架上发现4瓶尼莫地平片,外包装上印有“产品批号:200801,生产日期:2020-08-16,有效期至2023-07”等内容。同时,查看当事人电脑系统,当事人电脑系统显示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经查,当事人电脑系统显示截止2023年7月,5瓶尼莫地平片全部售出,但当事人实际仅售出1瓶,剩余4瓶因失效被我局扣押,与系统数据不符。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收违法销售的尼莫地平片4瓶;3.罚款10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索引号:777935059/2024-0007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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