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068号
当事人: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88358707W
经营场所: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天池B4-01-04-01地城半岛大院(一期)7幢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林*方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城管局柏杨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双竹花园六单元电梯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下达了《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乐中市监责改【2024】特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前整改。截止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未能完善电梯安装告知手续,2024年3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同四川永兴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电梯安装分包协议,并经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安装、维保乐山市市中区双竹花园小区6单元电梯。当事人于2023年8月初开始电梯安装,并于2023年9月安装完毕。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当事人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告知,也未将电梯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前整改,当事人未及时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1份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客观事实。
3、四川永兴盛耀建筑有限公司乐山片区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2页,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电梯安装分包协议复印件1份,安装、维保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上述电梯安装单位的事实。
4、四川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询问笔录》2份5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电梯未完善电梯安装告知手续的客观事实。
2024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4〕06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安装特种设备未告知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