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004号
当事人:曾*涛
类型:个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慧园街菜市场嘉祥路路口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乐山市市中区慧园街菜市场嘉祥路路口的简阳羊肉(贾家曾氏羊肉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摊点正在从事羊肉销售,经营者曾*涛,摊位前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秤(铭牌标识内容:奥尔克,上海奥尔克仪器有限公司监制,检定日期:2021.11,有效期2022.11,乐山市计量测试所)。检查时该台电子秤处于空重状态,显示重量为零。执法人员现场将1kg标准砝码放于该台秤上,显示重量为1.52kg;按下“单价120”键,显示重量为1.52kg。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电子秤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市场内的个人摊位,从事羊肉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临时租用市场摊位进行羊肉售卖,电子秤是朋友赠予当事人使用,未进行检定。因当事人系市场内的摊位,没有进货、销售的账目、票据,无法查实该台电子秤的具体使用时间及其营业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该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在其销售羊肉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2024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奥尔克电子台秤1台;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