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27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7-2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27


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2XN854G

经营者:邓*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2****9934

经营场所: 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618号

经营范围:茶叶、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叶文轩举报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经营的小叶苦丁茶以次充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虚假标注保质期 ,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陈生、龚斌于2023年5月29日10时5分前往位于乐山于市中区天星路618号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具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2XN854G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16号,经营范围:茶叶、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9月10日取得,许可证编号:JY5111020104882,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当事人经营地址实际为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618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16号,经营场所面积约9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主要从事茶叶销售经营活动。3、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小叶苦丁茶使用的标签,标签上标注保质期18个月,散装称重,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1152701077,产品标准号:Q/GDC00015,厂名、厂址、贮存方式、生产日期、产地、配料表、品名等内容。4、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涉案苦丁茶检验合格证明。5、执法人员告知当事因经营地址变更需变更《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9时10分对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经营者邓*君进行了询问,2023年6月26日对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产品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小叶苦丁茶系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平台上“湖北艾达福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购进。购进4袋,每袋5斤共计20斤小叶苦丁茶(散茶),购进价格为718.10元(订单共2单:35.81*10=358.10; 36.0*10.00=360.00)。该茶叶购进后,当事人进行分装成250g/袋在拼多多平台(蜀音茶叶)店进行销售,售价50元/袋,因平台优惠活动实际销售价格在35元/袋至48元/袋之间,截止案发共销售7单,总金额260.29元。 剩余的散装小叶苦丁茶未进行分包,存放于店铺中。涉案产品标签上注明产地:四川峨眉山 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  厂名: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 厂址:峨眉山双福镇又福街65号附2号。当事人提供了湖北艾达福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及当批小叶苦丁茶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购进凭证。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该涉案产品小叶苦丁茶产品等级为一级,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家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随附的散装苦丁茶标签,标签上标注产品的品名:苦丁茶 配料:茶树鲜叶 等级:一级 保质期:18个月 生产日期:2023年3月23日 产品标准号:DB32/T 1358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1180300801 储存方式、销售公司、销售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公司、生产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在淘宝网众轩包装店定制小叶苦丁茶包装袋20件,每件50个,共计1000个,规格250g/袋,购进金额共计900元。用于分包散装小叶苦丁茶。外包装袋上的小标签是当事人自行打印。当事人从湖北艾达福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茶叶在分包时,产品标签项目系伪造冒用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

 调查认定的事实:


 1、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是一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在线上(淘宝平台、拼多多平台,网店名均为蜀音茶叶)线下(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从事茶叶销售活动。

 2、2023年6月3日我局收到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经营苦丁茶涉嫌虚假表示违法线索案,经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未生产、未销售“蜀音茶叶”小叶苦丁茶。当事人销售的小叶苦丁茶与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无关。

 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将“蜀音茶叶店”的经营场所从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16号搬迁到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618号 ,但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变更后经营场所的场地面积为9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符合食品小作坊认定条件。当事人从事茶叶定量包装的行为,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三小行业备案),但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

 4、上述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的茶叶均非生产厂家生产,也未取得生产厂家的委托包装协议,系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已查实的销售数量计算为260.29元,因当事人茶叶系自行包装,原材料使用无法准确计算,依据当事人实际经营规模,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60.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经营者邓文君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4页,《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8页,投诉举报书1份,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举报涉嫌确认图片3张,销售小叶苦丁茶的线上销售记录截屏图片2页,涉案小叶苦丁茶标签1张,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10页,《峨眉山光大茶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图片打印件1份7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客观事实。

3、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关于“C3小叶苦丁茶”、“茶叶八边封包装袋”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0页,检验检测报告4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合法合规的客观事实。

 案件性质:乐山市市中区蜀音茶叶店销售小叶苦丁茶上的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的茶叶均非生产厂家生产,也未取得生产厂家的委托包装协议,系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超过1月不足3月,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82.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60.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07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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