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好吉社区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120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乐中市监处罚〔2022120


当事人:北京百好吉社区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58HJM3X

 负责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211号


 经营范围:零售针纺织品、日用品、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珠宝首饰、化妆品、机械电气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花卉、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验光配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211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的拉杆箱(品牌:欧度,产地:佛山,规格:540mmX360mmX240mm)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的结论为:震荡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155-2018标准,依据《四川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1J008182),检验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拉杆箱已于2021年12月8日退回厂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拉杆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7年11月24日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20年10月19日因经营范围变更的原因变更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从***购进2个抽检不合格批次拉杆箱,进购价格****元/个,购进金额****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拉杆箱时向供货商索取了工厂配货单。上述拉杆箱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震荡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155-2018标准,依据《四川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拉杆箱购进后以2429元/个价格抽检2个,其中1个检样付费2429元,备样的1个已于2021年12月8日退回厂家,并索取了采购退货通知单。货值金额2429元,违法所得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1J008182),检验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厂配货单复印件、采购退货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拉杆箱)的事实等


2022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拉杆箱经检验,耐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214.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8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8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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