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鸿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1〕490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乐中市监处罚〔2021490


当事人:乐山鸿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乐山鸿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58EJ05Q

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66号


经营者:**                                                   


2021年9月2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66号的乐山鸿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规格型号 PET1.5mm 20m2合格品)进行抽样检查。2021年11月8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10209JC0221),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抽样样品所检项目中低温柔性不符合GB/T35467-2017《湿铺防水卷材》标准,依据《2021年乐山市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以邮件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无异议。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66号的乐山鸿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东陪同下,出示执法证后当即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卷抽检不合格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  规格型号PET1.5mm 20m2合格品)。其中1卷贴有抽检封样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卷抽检不合格批次湿铺自粘防水卷材依法进行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2017年5月17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从**购进3卷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规格型号 PET1.5mm 20m2合格品)试卖,进购价格***元/卷,购进金额***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湿铺自粘防水卷材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仅索取了送(销)货单。3.上述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2021年9月2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所检项目中低温柔性不符合GB/T35467-2017《湿铺防水卷材》标准,依据《2021年乐山市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4.上述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规格型号 PET1.5mm 20m2合格品)购进后以200元/卷价格销售。截至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3日至经营场所检查,以200元/卷价格抽检2卷,剩余1卷未产生销售,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10元。剩余2卷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3日已依法执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10209JC0221),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销)货单各1份,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等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2021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4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规格型号 PET1.5mm 20m2合格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湿铺自粘防水卷材(品牌东风防水规格型号 PET1.5mm 20m2合格品)2卷;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8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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