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香富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3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1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乐中市监处罚〔202235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香富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23HWOR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中段8号门市;

    经营范围:建材、装饰材料销售。


    2021年8月2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中段8号门市的乐山市中心城区香富建材经营部经营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单位: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10m2 SBS-I-PY-PE-PE 4mm合格品)进行抽样检查。2021年11月8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10209JC0200),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所检项目中可溶物含量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依据《2021年乐山市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11月7日以邮件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无异议。我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后,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中段8号门市的乐山市中心城区香富建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在经营者***陪同下,出示执法证后当即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卷抽检不合格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单位: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10m2 SBS-I-PY-PE-PE 4mm合格品),并贴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卷抽检不合格批次不合格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依法进行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11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7年6月16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购进2卷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单位: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10m2 SBS-I-PY-PE-PE 4mm合格品),进购价格***元/卷,购进金额***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仅索取了出库单。上述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021年8月25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所检项目中可溶物含量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依据《2021年乐山市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购进后以145元/卷价格抽检,未流向市场。货值金额290元,违法所得0元。剩余1卷本用于备样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4日已依法执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10209JC0200),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出库单各1份,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等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2022年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单位: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10m2 SBS-I-PY-PE-PE 4mm合格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单位:成都市大邑县盛业建辅材料厂10m2 SBS-I-PY-PE-PE 4mm合格品)1卷;


2.处罚款人民币29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7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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