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巧拉利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343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9-2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343


当事人:乐山市巧拉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43DX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游*成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61号1楼1号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铁拳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61号1楼1号的乐山市巧拉利食品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在当事人操作间发现已开封的食品原料“麦芽糖浆”1桶(无标签标识、无防尘设施、未离地),“果葡萄浆”1桶(无防尘设施、未离地),还有白砂糖(无防尘设施、未离地)、黄油(无防尘设施)等;2、该公司生产车间摆放的21袋待用面粉,未离地离墙3、在当事人原料库发现有新旧生产日期混放的“麦芽糖浆”23桶,其中有标签标识22桶(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的21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1日的1桶),无标签标识1桶。有标签标识的“麦芽糖浆”标签标示有:“产品分类:M50型,产品标准号:GB/T20883,配料:玉米、水,净含量:80kg,保质期:在规定条件下六个月,制造商:鲁洲生物科技(陕西)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兴平市兴渝路54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361048101011”等内容。4、在当事人原料库存放“麦芽糖浆”区域的对面摆放了若干使用过的“麦芽糖浆”和“果葡糖浆”空桶,已使用的“麦芽糖浆”空桶上标识的生产日期有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21日,2021年2月20日等。5、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生产记录,配料记录等,现场提供“麦芽糖浆”送货单1张。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因上述“麦芽糖浆”涉嫌存在安全隐患,我局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涉嫌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无相应的防腐、防尘设施,2021年7月15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发现1桶已开封待使用的无标签标识“麦芽糖浆”,在原料库发现1桶无标签标识“麦芽糖浆”和1桶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的“麦芽糖浆”,上述2桶无标签标识的“麦芽糖浆”是当事人2020年11月21日前购进;标识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1日的“麦芽糖浆”是当事人2021年3月11日从**购进(单价**元/kg),标示保质期6个月。截止2021年7月10日,上述3桶“麦芽糖浆”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麦芽糖浆”用于生产面包系列产品,因当事人原料投料记录不真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此案货值金额1008元。


2021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发现已使用的“麦芽糖浆”空桶(标识生产日期: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19),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货票据和台账。              


2021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操作间摆放的已开封“麦芽糖浆”“果葡萄浆”“白砂糖”及“黄油”无防尘设施且“麦芽糖浆”“果葡萄浆”“黄油”未离地,生产车间摆放的21袋待用“面粉”未离地离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4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5页,执法视频光盘3张,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6份,乐山市巧拉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打印件11页,配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打印件8页,原料投料记录打印件19页,原辅料进货台账2页,“麦芽糖浆”使用记录照片16页,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3页,产品标签复印件18页等,证明当事人无相应的防腐、防尘设施,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巧拉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鲁洲生物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证明照片打印件1份,**送货单照片打印件2份、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鲁洲生物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共11页,**《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添加剂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张、乐山市巧拉利食品有限公司“麦芽糖浆”进货台账打印件2张,**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及进货查验情况等;


证据四:减轻处罚申请书及附件共12页,2021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申请减轻处罚等事实。


2021年9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1〕号343《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隐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麦芽糖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1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2桶);


2、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无相应的防腐、防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14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15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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