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填报人:张汝辉 | 填报时间:2020.10.12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乐中市监罚(2020)241号 | 乐山市市中区王汉武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王汉武日用品经营部 | 92511102MA6BPDUA23 | 王*武 | 当事人经营的成都奇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280mL的一次性纸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容量偏差指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人民币:90元。 | 自动履行;2020.10.1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9.28 |
| 2 | 乐中市监罚(2020)239号 | 乐山市市中区潮新文具用品经营部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乐山市市中区潮新文具用品经营部 | 92511102MA63WLP79K | 王*依 | 当事人经营的16K学生小字本及32K学生小字本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32K学生小字及16K学生小字本产品标志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罚款人民币:45元。 | 自动履行;2020.10.1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