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乐中市监罚(2020)204号 | 乐山市神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习拼本)案 | 乐山市神怡商贸有限公司 | 91511100MA6284RB6Y | 王* | 当事人经营的眉山市荔枝状元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的X-32K习拼本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自动履行;2020.6.2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8 |
| 2 | 乐中市监罚(2020)205号 | 乐山市中心城区雪飞副食店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语文本)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雪飞副食店 | 92511102MA67F6MX2R | 吴*飞 | 当事人经营的眉山市天禹印刷厂生产的ZY-16K语文本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人民币:50元。 | 自动履行;2020.6.2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8 |
| 乐中市监罚(2020)212号 | 王立静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案 | 王立静 | 身份证号:****** | 王*静 | 当事人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未见检验合格标志,通过人工控制电子称使得电子称所称的物品重量较真实重量上浮来计算销售金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ACS-30型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 自动履行;2020.7.4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19 | |
| 乐中市监罚(2020)211号 | 乐山鹏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 乐山鹏伟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 91511100092116165T | 戴* | 当事人设置于乐山市市中区雪杉街587号设备代码为31105111022019010035,产品编号为1806180SC-001的电梯未定期检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自动履行;2020.7.8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