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乐中市质监罚字〔2019 〕34号 | 许会夏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会夏化妆品店 | 511100601627833(1-1) | 许*夏 | 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在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457号2幢1楼2号经营“会夏化妆品店”。该店在其圣诞元旦活动优惠券和海报上标注“现金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该活动共有6名顾客参与,涉案金额71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1000元。 | 自行完全履行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 |
2 | 乐中市质监罚字〔2019〕22号 | 乐山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乐山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 | 91511100MA63P92N26 | 王* | 当事人于2017年4月起,当事人从康姿百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4765188906R)购进康姿百德“保健磁性床垫”(产品执行标准为Q/KZBD01-2014《磁性寝具》,系寝具用品)对外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商品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构科研成果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影响较坏,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 自行完全履行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 |
3 | 乐中市质监罚字〔 2019 〕85号 | 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阿拉小优母婴用品店销售检验不合格婴童鞋案 | 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阿拉小优母婴用品店 | 92511102MA6937PY9B | 沈 * | 当事人(沈莺)自述2018年12月11日被抽检的两款婴童鞋【Y8271(酒红)、Y8276(大红)】均为杭州赫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是2018年10月7日通过杭州赫利俄斯贸易有限公司从其总经销商“法国赫利俄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两款婴童鞋的购进量均为4双,进价均为109元/双;先后于2018年10月28日以178元售价销售Y8271童鞋1双,11月7日又以178元售价销售Y8276 童鞋2双;12月11日抽检时,两款婴童鞋分别抽样1双(备样1双),样品均以138元价格售出。截止2019年1月24日,两款婴童鞋共销售5双,其余已退回,货值金额共1344元,获利26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责令停止销售; | 自行完全履行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