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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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川食药监乐中处〔2018〕62号 | 杨玉丽无证无照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杨*丽 | 511112198309155000 | 杨*丽 | 当事人自述雅韵美容养生店于2018年1月28日开始经营,还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货架上发现的标有“2017年04月09日前使用”字样的必优缇红石榴润白嫩肤套是从繆平处盘店盘货1盒,无相关票据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必优缇红石榴润白嫩肤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自动履行2018.4.4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30 | |
| 2 | 川工商乐中处字〔 2018 〕145 号 | 曾远梅虚假广告案 | 乐山市市中区尚赫美容中心(曾远梅) | 92511102MA650998X0 | 曾*梅 |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当事人陈述“玻妃国际减肥美容理疗中心 全国连锁机构乐山总店”字样于2017年7月贴出。经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供货方全称为“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乐山总店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玻妃国际减肥美容理疗中心 全国连锁机构乐山总店”字样与实际不一致。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虚假广告。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如下罚款: 罚款:600元(陆佰元) | 自动履行2018.5.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20 | |
| 3 | 川工商乐中处字〔2018〕103号 | 乐山市市中区国腾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 乐山市市中区国腾医疗器械经营部(李文宅) | 92511102MA66W4RR1W | 李*宅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5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电子产品、净水设备销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当事人系中盟品牌经营门店,负责中盟系列产品的推广宣传。当事人宣传“欢迎集团公司领导莅临乐山3店……”、“中盟股份集团记事”、“新中盟集团”等字样的横幅和宣传板等,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资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供货方全称为“郑州中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核准字号为“乐山市市中区国腾医疗器械经营部”,而当事人横幅及宣传板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虚假广告。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元。 | 自动履行2018.3.27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27 | |
| 4 | 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61号 | 叫了个炸鸡店餐厨卫生脏乱差案 | 宋* | 92511102MA675XP00R/92511102MA65LG7N30 | 宋* | 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嘉巷188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巧佳饭店于2018年2月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5XP00R),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8年3月5日取得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该店在美团的店铺名称为“广东海鲜粥”,当事人称于2018年3月2日在美团网站上开通外卖服务,3月15日从美团下线; 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嘉巷18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玉忆饭店于2018年2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LG7N30),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8年3月5日取得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该店在美团的店铺名称为“叫了个炸鸡”,当事人称于2018年2月26日在美团网站上开通外卖服务,3月15日从美团下线。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4日在饿了么网站上外卖申请通过审核,但还未添加菜单,还未在饿了么网站上正式开始销售。 当事人的两经营场所地面和墙上油污重,部分食物直接放在地上,食品原辅料贮存区等场所无分区。 | 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等网站上从事外卖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的规定,鉴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且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当事人认错态度好,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无证入网经营的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约谈。 2.当事人两店的经营场所地面和墙上油污重,部分食物直接放在地上,食品原辅料贮存区等场所无分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项:“ ……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自动履行2018.3.30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30 | |
| 5 | 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60号 | 王家倩餐厨卫生不佳案 | 乐山市市中区可儿餐饮店 | 92511102MA6668B32C | 王*倩 | 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嘉巷109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可儿餐饮店于2017年12月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68B32C),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2018年3月6日取得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编号:乐中市质监餐(2018)7034号); 在美团网上店铺名称为“可可烤翅想喝汤”,于2017年12月在美团网站上开通外卖服务。截止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已从美团下线。当事人的该经营场所无消毒设施和三防设施,操作间无分区。 | 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等网站上从事外卖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的规定,鉴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且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认错态度好,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无证入网经营的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约谈。 2.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消毒设施和三防设施,操作间无分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第(三)项:“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自动履行2018.3.30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30 | |
| 6 | 川食药监乐中告字〔2018〕31号 | 冯勤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漂亮女人世界用品屋时代广场店 | 冯* | 当事人自述上述2盒商品是自己在2017年11月16日参加法国驻北京大使官邸举办的天芮化妆品智美时代晚宴时收到的赠品,未履行查验义务,无进货票据,售价390元/盒,截止被查扣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盒进口化妆品对应的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 |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TERRAKE Cocooning Cleansing Cream”及经营者无健康证从事化妆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建议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TERRAKE Cocooning Cleansing Cream”2盒; 2、罚款500元(伍佰圆整)。 | 自动履行2018.2.2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2.08 | ||
| 7 | 川工商乐中告字〔 2018 〕49号 | 唐德云虚假宣传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铭康日用品百福路店 | 511100601426873 | 唐*云 | 当事人于2012年3月2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食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当事人陈述上述横幅于2017年12月1日挂出,所售商品是从“四川铭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但称没有“铭康企业集团”。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供货方全称为“四川省铭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04月01日,当事人核准字号为“乐山市中心城区铭康日用品百福路店”,成立日期2012年3月22日,当事人横幅宣传“铭康企业集团成立十二周年”与实际不一致。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贰仟元) | 自动履行2018.2.1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31 | |
| 8 | 川食药监乐中处字〔 2018 〕 18 号 | 李仲元销售不合格食品(高粱酒)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李仲元副食经营部 | 92511102MA6AHXMF2Q; | 李*元 | 当事人于2013年4月2日核准登记,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出示了供货方峨眉山市清音醉酒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述于2017年6月25日从峨眉山市清音醉酒厂购进高粱酒250kg,进价3.0元/斤,销售价4.0元/斤,截止目前高粱酒抽样0.75kg,销售249.25kg,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欠完善。该产品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在收到报告的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红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制度,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 | 自动履行2018.2.1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9 | |
| 9 | 川工商乐中处字〔 2017 〕 16 号 | 朝煌五金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缆 | 乐山市中心城区朝煌五金经营部 | 92511102MA630WED35 | 张*利 |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4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五金、电线电缆、卫生洁具、建材、机电设备、灯具、家用电器销售。当事人为取得利润,2017年8月16日购进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BLV×10mm2)15捆(1500m),进价每捆63元;并已销售2捆(200m),售价每捆70元;共获利14元。该产品经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标志连续性检查单项评定不合格。截止当事人收到送达回证后七个工作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4元,共计处罚金额1514元(壹仟伍佰元壹拾肆元整)。 | 自动履行2018.1.1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29 | |
| 10 | 川工商乐中处字〔2018〕第78号 | 康运百年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 乐山康运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100MA6286RX1G | 李*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1100MA6286RX1G)。登记机关核的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销售食品、服装和家庭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2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1020010255),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2017年10月以来,当事人购进名品为红曲茶多酚、中科鸿泰、基动力的保健食品和食品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印发宣传单——发放礼品——会销——办理老年人补贴证——基因检测——会销。具体流程:印发《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福利基地慰问老年人活动关于给乐山市中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补贴证的紧急通知》宣传单——请老年人填写《老年人高级补助证办理申请表》或《老年高级补贴证申请表》,采集老年人的身份、家庭和健康信息——电话通知办证审核通过——指定时间到公司免费领取实物和办证——开展公司宣传,发放礼品——开展生活用品团购——选取优质客户,开展健康讲座推广产品——确定购买产品的客户签定《承诺书》和告知书,由当事人颁发补助证——办证三月后的客户,享受基因检测福利——将提取口腔粘膜寄至中科院上海基因检测实验——检测报告15-20天出具,检测方通过快递将检测报告寄至当事人住所,由当事人向客户发放——当事人对其中一部分身体状况差的优质客户推广销售基动力产品。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办理补贴证和基因检测的目的,实质是吸取老年人聚集其经营场所开展会销销售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和食品。 2017年9月和10月,当事人在新疆梨城时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分别印制了“《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福利基地慰问老年人活动关于给乐山市中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补贴证的紧急通知》”(落款为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教育基地乐山工作站,公章为中国爱心助老福利工作组委会)和《康运百年爱心敬老福利基地慰问老年人活动关于给乐山市中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补贴证紧急通知 》”(落款为康运百年健康爱心敬老教育基地乐山地区工作站,公章康运百年健康敬老教育基地)等内容的宣传单各2000份和500份,并对外宣传发放。该《通知》中均载明:本次活动响应国家爱老助老政策号召,由多家慈善机构和320家爱心企业共同发起的全国性工程。并对办补贴证的用处、福利待遇等进行解答,而且突出醒目地标注“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可领取198元的品牌手包一个以及老年便利购物车一辆!”领取条件为:1、凡年满(男)60岁(女)55岁以上本市常住户口,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老年证方可办理;2、办理必须携带本通知单,才能办理。须为证件持有人,不得代领和冒领……。 截止被本局查获止,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教育基地乐山工作站、中国爱心助老福利工作组委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证明材料,也不能提供本次活动是多家慈善机构和320家爱心企业共同发起的全国性工程的证明材料。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官网查询,无“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教育基地乐山工作站、中国爱心助老福利工作组委会”社会团体组织登记。 当事人宣传免费办理的老年补贴证,由当事人从南京寿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南京寿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老年人高级补助证》的外壳和内页,由当事人自行打印证件内容,并加盖“助老工程福利工作组委会”公章,当事人对购买了产品的老年人予以发证。在办理《老年人高级补助证》过程中,当事人并未向宣传单上承诺的条件和内容为老年人免费办理,而是以购买产品为附加条件,并须经“助老工程福利工作组委会”批准方予办证。期间当事人向96名老年人销售了红曲茶多酚、基动力、中科鸿泰产品,办理补助证94人(本)。经民政局协查,当事人办理的《老年人高级补助证》与民政局办理的《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外观、内容和优惠内容方面类同,且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官网查询,无“助老工程福利工作组委会”社会团体组织登记。 在推广基因检测服务中,当事人向老年人宣传由中科院上海基因检测实验室提供的基因检测能检测出身体十余种病症的发病概率,且具有价格便宜、权威性、可信性的优势,吸引老年人参与检测。对参与基因检测的老年人,由当事人自行提取口腔粘膜,并收取每人98元的检测费。通过宣传有120人参与了基因检测,当事人共收取基因检测费11760元。之后,当事人将提取的120人的口腔粘膜通过快递寄至“中科院上海基因检测实验室”(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20楼501)。并向南京生命之树公司支付基因检测费和材料费合计20550元。检测结果由当事人向老年人提供署名为“中科院上海基因检测实验室”的《基因检测报告》。该报告中载明“当基因检测结果活性偏弱或疾病有风险时,可以通过基动力A改善以下症状:提高胰岛素的敏感性,激活长寿酶(AMPK)和长寿基因SIRT1;预防改善糖尿病及高胰岛素血症;改善性功能及促进性欲,推迟更年期,延缓衰老;增强及恢复记忆力,改善睡眠质量,消除疲惫感,让人精力充沛……降低血脂、胆固醇;……增强骨质密度,防止骨质疏松症,防止老年性骨折发生”。当事人根据《基因检测报告》,向其中一部分身体状况差的优质客户推广销售“基动力”Tm浓缩液饮品。因此,当事人推广基因检测,目的实则销售基动力产品。经中科院证实,无该基因检测实验室。 2017年10月至今,当事人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购进“红曲茶多酚”30套,进价2500元/套,货值86132元。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1日,当事人销售24套,售价3960元/套,销售额95040元。2017年12月22日至今,退货10套。实际售出14套,实际销售额55440元,扣除进货成本35000元,盈利20440元。 2017年10月至今,当事人从南京五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基动力”35套,进价2750元/套,货值93570元。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8日,当事人销售36套(注:销售时有欠款的,当事人将此记入销售,但实际不会拿产品给客户,所以实际销售量比购进量大)售价9980元/套,销售额359280元。2017年12月18日至今,退货12.5套。实际售出23.5套,实际销售额234530元(含应收款96473元),扣除进货成本64625元,盈利169905元。 2017年11月,当事人购进威海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鸿泰”73套,进价1700元/套,货值120000元。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4日,当事人销售53套,售价2976元/套,销售额157728元。2017年12月15日至今,退货12.5套。实际售出40.5套,实际销售额120528元,扣除进货成本68850元,盈利51678元。 期间当事人未纳税,以上合计,当事人销售额410498元(含应收款96473元),进货成本168475元,盈利242023元。 |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虚构中国老年健康爱心敬老教育基地乐山工作站、中国爱心助老福利工作组委会社会团体组织,虚假宣传本次活动是多家慈善机构和320家爱心企业共同发起的全国性工程、自制老年人高级补贴证,虚构“助老工程福利工作组委会”社会团体组织和提供虚假单位出具基因检测报告,并进行基因检测的手段,吸取老年人聚集其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和保健食品销售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知情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信誉信息虚假。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手段恶劣、影响较坏的情节,同时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事后立即改正的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42023元; | 自动履行2018.2.14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2.14 | |
| 11 | 川工商乐中处字〔2018〕151号 | 乐山市群宇眼镜店虚假宣传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一案 | 乐山市群宇眼镜店 | 91511100MA628ATH40 | 段*群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眼镜、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验光、定配服务”。 你(单位)于2018年1月15日在乐山市中心城区龙盛广告涉及制作部印制的,印了10000份,费用300元,发了3000份,宣传单上标注有“群宇眼镜城 群宇眼镜城与厂家对接 全城大酬宾 工厂直供”及“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信息,均无眼镜生产资质。上述传单你(单位)称剩余的7000份已自行销毁,由于从制作到发放的时间短,没有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和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12 | 川食药监乐中告字〔2018〕28号 | 乐山市中心城区卢晓琴卫生用品经营部销售未检验的化妆品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卢晓琴卫生用品经营部 | 卢*琴 | 当事人自述于2016年12月12日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深圳市龙岗区玫瑰之恋化妆品厂购进“osis+”100ml“Schwarzkopf”strong control发蜡和发泥各购进了120盒,发蜡进价每盒3.8元,发泥进价每盒4.8元。发蜡的销售价是每盒6元,发泥的销售价是每盒8元。发蜡销售了57盒,发泥实际销售了78盒(其中自用发泥8个,物流压坏的32个发泥作为赠品,到店顾客消费满88元赠送1个,共计赠送出32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口报关单和检验检疫报告。当事人认可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未经检验。此案违法所得966元。 |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osis+”100ml“Schwarzkopf”strong control 发蜡63盒、“osis+”100ml “Schwarzkopf”strong control 发泥2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osis+”100ml“Schwarzkopf”strong control发蜡63盒和发泥2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6元(玖佰陆拾陆圆整); 2、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898元(贰仟捌佰玖拾捌圆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864元(叁仟捌佰陆拾肆园整)。 | 自动履行2018.2.18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2.5 | ||
| 13 | 川质监乐中处(2018)10号 | 三好名典洁康广场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一案 | 乐山三好名典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洁康广场店 | 91511100MA628B0A5F | 徐建芳 | 涉案物品分别为当事人于2017年五月、七月购回的一台苏州苏灵仪表有限公司2016年4月生产的编号为602807的电子台称和一个器号为24481669的鱼跃水银血压计。这两台设备均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在这两台设备未申请强制检定并经检定合格的情况下,分别用于经营中药材称重和免费给顾客(病患者)测量血压,直至2018年2月5日被我局查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建议意见如下: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500元。 | 自动履行2018.3.30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15 | |
| 14 | 川工商乐中处[2018]79号 | 四川海棠药堂和谐家园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 四川海棠药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店 | 91511100687949510F | 彭*清 | 2018年1月上旬,当事人的员工参加供货方开展的业务培训后,为吸引顾客眼球,自行在其门店玻璃门上张贴了一张“史上最强二胎方 铁皮石斛、西洋参、鹿茸、肉苁蓉、当归……祝您好孕”等内容的手写广告,对外进行宣传。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及时消除影响,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自动履行2018.3.1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5 | |
| 15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4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长红汽车配件经营部 | 92511102MA66M1JX70 | 王*梅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8日从成都市鑫大汽配处以23元的单价购进2付(盒、个)外包装上未标注有厂名厂址,也无产品合格证的“五菱荣光”的“刹车片”,截止2018年1月11日被查获时尚未销售。 |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0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0 | |
| 16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6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杨氏锁具经营部 | 92511102MA69MX0J1X | 杨*兴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7日从淘宝网上分别以122.5元的单价购进了2 个“刀锁”, 以21.8元的单价购进了5个“棒球锁”。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而商品的外包装也均未标注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等。截止2018年1月10日被查获时,该两种商品均未销售。 |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2 | |
| 17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7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红鑫汽车配件经营部 | 92511102MA63TYE786 | 夏*红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从成都众生汽配有限公司以360元价格购进了无产品合格证且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的“方向机助力泵” 1个;又先后于2017年8月16日、10月12日从成都恒大轴承总汇处以20元、23元、32元不等的单价购进了型号不同的5 个“轴承”,其外包装上也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无产品合格证。截止2018年1月11日被查获时,上述两种商品尚未销售。 |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3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0 | |
| 18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8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顺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91511100570701482G | 王* | 当事人于2016年7月29日从山东金仕安汽车配件处以56元至62元/个的单价,共购进5 个不同型号无产品合格证的10个“刹车盘”,其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 2017年11月18日从成都佳沣电喷处以37元单价购进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及无产品合格证的4个“点火线圈”,至被查获时,上述两种商品尚未销售。 |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0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0 | |
| 19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9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玉驰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 | 92511102MA6429939R | 谭*荣 | 当事人自述于2018年1月10日前从供货商“成都瑞达”处以300元的价格购进了1个“MIB CAN协议盒”,其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未见产品合格证。截止被查时,该种商品尚未销售。 |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6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0 | |
| 20 | 川工商乐中处[2018]95号 | 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乐山市中心城区佳顺汽车配件经营部 | 92511102MA69AYRR6L | 李*容 | 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从成都汽配市场以20元的单价购进1 个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的“哈弗H6运动版前雾灯”,因票据遗失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2018年1月9日,当事人以单价20元/个的价格从成都蓉昌配送中心购进了“富迪揽福”机油滤清器(系现场检查时同一商品)2个,其外包装上也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及产品合格证等,拟以30元的价格销售。截止2018年1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两种商品当事人均未销售,无获利情况。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可以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尚未造成社会后果的情节,建议罚款:1000元。 | 自动履行2018.4.12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10 | |
| 21 | 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65号 | 乐山市市中区刘孃餐饮店卫生不佳案 | 乐山市市中区刘孃餐饮店 | 92511102MA64H1X66F | 刘*枝 | 当事人在2017年8月取得营业执照,并于9月28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乐中市质监餐【2017】7519号)。2017年9月底,就以“刘孃特色冒菜”名义在“饿了么”等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截止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已下线。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操作间无分区,存在“脏乱差”现象。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络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因当事人在该《办法》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且认错态度好,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无证入网经营的行为,我局不予行政处罚,并于3月27日进行行政约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无分区存在“脏乱差”现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整改,予以警告。 | 自动履行2018.4.15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3.30 | |
| 22 | 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67号 | 周涛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 段友后厨餐厅 | 无 | 周* |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6日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美团”)签订了《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在2018年1月18日正式接手了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徐家街67号15幢2单元1楼1、2号的店铺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就擅自以“段友后厨餐厅”名义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直至2018年3月15日下线。当事人在“美团”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货值金额共3823.1元。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络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因其经营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家庭困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23.1元。 | 自动履行2018.4.24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4.23 | |